hijack5702 wrote:首先請所有人要先有個...(恕刪) 請問該如何定義惡法,不符合自身利益是否都可以稱為惡法。法律一定有不周全的地方,但相信一定是越修越好,但再好的法律一定有不足之處,無法讓所以的人完美,所以法律變更前是不是都該遵守呢。
yroy wrote:當初會變成袋地不就是...(恕刪) 不見得,捷運淡水線是沿原台鐵淡水線興建,這塊地當初在鐵軌邊的可能性相當高,必須要參照舊地籍圖才可以確認,但可能曠日廢時或不可考。再說,大眾運輸應該無疑為公眾利益,若王家認為台鐵或捷運的興建損害其權利,使其土地無法接鄰建築線的話,應該可以有其他的法律途徑可走,但是這些都無損於王家現地為袋地的事實。而一審判決的判決書或法庭記錄也很可能是很重要的參考之一,因為一審判決時是否有提到王家土地的現狀是無法自行決定退出都更劃定的原因,若訴訟時有確立該點,便是王家已知其土地為袋地,欲退出都更範圍唯有買地或租路以期接鄰建築線。而在一二審之間王家是否有針對這兩種作法做出實際行動。且王家事件浮上檯面之時,也有王家認為自己土地有建築線的消息傳出,若此消息為真,是否就表示王家在判決定讞之前就已知其地為袋地的可能性相當高,也可能知悉其解決方案卻未有實際行動?而進入權利轉換階段後,都更範圍土地已經為原土地權利人所共有,若要在這之後退出都更範圍,是否需要與其他所有土地權利人共同協調,畫出袋地通行道路或是出售部分土地給予王家以接鄰建築線,這些細微的實務操作可能都會影響當初的結果。
路邊的浣熊 wrote:是否就表示王家在判決定讞之前就已知其地為袋地的可能性相當高,也可能知悉其解決方案卻未有實際行動?...(恕刪) 他兒子是建築系畢業,在建築師事務所上班老師又是都更盟的...沒有實際行動倒也不可能....後續到現在發生的,不就是實際行動嗎?
請問該如何定義惡法,不符合自身利益是否都可以稱為惡法。法律一定有不周全的地方,但相信一定是越修越好,但再好的法律一定有不足之處,無法讓所以的人完美,所以法律變更前是不是都該遵守呢。政府已明知有缺陷爭議很大,不先優先排或修法使其完備或釋憲廢除,還押著百姓跳火坑,這種政府是嚴重失職!
timkuan wrote:那又怎麼這多人講都更條例違憲呢?一天到晚都有支持王家的人掛嘴上,所以現在在文林苑聲援王家的是一群大法官? 所以要提釋憲確定kodakjc wrote:請問該如何定義惡法,不符合自身利益是否都可以稱為惡法。法律一定有不周全的地方,但相信一定是越修越好,但再好的法律一定有不足之處,無法讓所以的人完美,所以法律變更前是不是都該遵守呢。 提釋憲可暫緩執行要動作等釋憲結果出來在處理
timkuan wrote:他兒子是建築系畢業,...(恕刪) 這不知,因為沒有實際證據佐證,也沒辦法知悉相關人士思想,但若能由一審判決書或法庭記錄中確認兩造攻防是否由提到此點的話,根據二審判決中,王家所有的法院相關文件都有收到的話,便可證明其為知悉。
yroy wrote:法院的法官不是大法官...(恕刪) 懶人包說違憲 當然就是違憲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從2/23~3/22 就有20件 違憲主張的案子行政法院 一天到晚處理 主張違憲的案王家在最高行政法院的辯護律師蔡律師 不會不知道 行政法院一天到晚在判斷有無違憲而在法院中 如果有違憲可能,未何不提違憲主張,請行政法院判斷且去年 6月 已最高終局裁判 ,即可提適憲案蔡律師不會不清楚而結果是 這段時間 王家未提適憲案而蔡律師 的"良心律師教你看穿都更法律陷阱"也隻字未提違憲台北市政府代拆三個規定1.代拆戶占總戶數10%以下且戶數5戶以下 還特別寫 "爭議最小"而王家是符合 這個"爭議最小" 的規定台北市政府這次犯最大錯誤 ,就是依法可申請釋憲而未申請雖然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確認台北市政府法律無問題但沒有大法官的背書,懶人包認為 "違憲" 就壓死台北市政府了事實證明行政法院的判決確定判決書 並無防壓死的功能一 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yroy wrote:提釋憲可暫緩執行要動作等釋憲結果出來在處理...(恕刪) 王家應該也可以提釋憲並要求市政府緩執行吧?為何耗廢這久時間卻不提釋憲?然後那些都更盟和社運的都說違憲?直接王家早點提釋憲不是最快嗎?
timkuan wrote:王家應該也可以提釋憲並要求市政府緩執行吧?為何耗廢這久時間卻不提釋憲?然後那些都更盟和社運的都說違憲?直接王家早點提釋憲不是最快嗎? 王家提出是最快沒錯但政府不是應該對法律最熟悉看到該案未提釋憲卻不先提釋憲而是先拆除是真的都不覺得有違憲或是便宜行事,只因拆的不是他們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