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group wrote:
應該沒有任何差異因為...(恕刪)
並非如此,
若是對劃定範圍有異議,
是表示從最初開始就不願參與都更。
而對權利轉換有異議,
是表示都更初期準備階段皆願參與都更,
而對於權利轉換,
亦即自己能分到的實質財物計算有所不滿,
想臨時退出都更。
若是從最初開始就不願參與都更,
可於最初的公聽會時提出異議,
若土地權力所有人之土地與建物沒有任何法規上的疑慮,
便可以退出都更。
若是已處於權利轉換期間有異議,
則是協調至同意人數達通案比例,
兩者的差異在於一開始劃入都更範圍的意向表達。
而於權利轉換期間的協調乃是原土地及建物權利所有人,
對於其原有財物轉換為案後財物的計算協調,
若是有少數人想用較為優勢的計算方式,
便對其他權利人有所不公,
於是設立多數決,
表示大多數人對權利轉換方式無異議,
而反對的少數人也會在相同權利轉換的計算下,
拿到符合他原持有比例的財物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