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stargroup wrote:
應該沒有任何差異因為...(恕刪)


並非如此,
若是對劃定範圍有異議,
是表示從最初開始就不願參與都更。

而對權利轉換有異議,
是表示都更初期準備階段皆願參與都更,
而對於權利轉換,
亦即自己能分到的實質財物計算有所不滿,
想臨時退出都更。

若是從最初開始就不願參與都更,
可於最初的公聽會時提出異議,
若土地權力所有人之土地與建物沒有任何法規上的疑慮,
便可以退出都更。

若是已處於權利轉換期間有異議,
則是協調至同意人數達通案比例,
兩者的差異在於一開始劃入都更範圍的意向表達。

而於權利轉換期間的協調乃是原土地及建物權利所有人,
對於其原有財物轉換為案後財物的計算協調,
若是有少數人想用較為優勢的計算方式,
便對其他權利人有所不公,
於是設立多數決,
表示大多數人對權利轉換方式無異議,
而反對的少數人也會在相同權利轉換的計算下,
拿到符合他原持有比例的財物補償。
yinhell wrote:
樓主有附地號圖我就有...(恕刪)


只需花20元 並於地政所有上班的時間就可去申請紙本的
電子的只需家中有網路就可上網查詢了
大家只討論合不合法,為什麼沒人討論政府在依法行政當中,是不是有完整地的行使法律?都更處在處理都更案是不是有去考慮不同意的聲音?所謂的都更委員會在開會期間對於不同意的意見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就像3月31日蘋果報導的新聞(住戶拒都更 又見樂揚強劃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331/34127509),地方已經明確表達不參與都更,甚至與王家人不同的是人家連存證信函都寄了,卻還是硬是被劃入都更範圍,看圖所示,那塊地也不是袋地,又緊連道路!都說不要了,政府單位卻還是照流程走到公開展覽30天的階段,整整兩年多的陳情,政府單位又做了什麼?王家或許有錯、或許獅子大開口,但把關的政府如果有完整作為的話,或許連修法都不用修法了吧!

以下為新聞內容:
樂揚建設「文林苑」都更案王家祖厝被強拆,讀者褚明男向《蘋果》投訴,指他在台北市的透天店面,遭遇如王家老宅一樣,被樂揚強勢整合都更,他多次表明不願參與,樂揚毫不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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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消失難為生

樂揚建設在八德路二段整合480坪土地,於2009年提出都更計劃,褚明男的店面被劃入都更範圍,他無奈地說:「我70幾歲了,店面租金是養老生活費,我從頭到尾表示不願參與,建商回應都相當敷衍。」
褚明男說,兩年多來他透過存證信函、口頭告知方式向樂揚表達強烈拒絕,並向營建署、北市都更處陳情,都更案卻持續進行,政府單位僅回應再和建商溝通。前年10月樂揚代替他執行「權利變換抽籤作業」,抽籤後他僅換回3戶樓上住家,1樓店面憑空消失。
對此,樂揚經理戴昇益表示,樂揚會持續溝通,不確定會否排除褚家。北市都更處主祕方定安表示,該案已進入公開展覽30天階段,最後進入小組會審查、更新審議會審議,屋主可在審議會審查時加入討論。


是否拆除看修法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許文龍指,若褚先生是該都更案「最後1戶」,未來是否強制拆除,要看這次《都更條例》修法狀況。
律師蔡志揚認為褚先生也可依照《憲法》保障居住權的條文力爭,看是否能將店面排除在外。地產中心


hijack5702 wrote:
請問該如何定義惡法,...(恕刪)


你的很大有多大可否有數據,或是定義出來,以這次來說38戶沒意見,倆戶有意見。

其他都更案呢,都很大嗎,

我相信所有的都更案會有些不公平的地方,

但沒修法前是不是該遵守呢


kodakjc wrote:
你的很大有多大可否有數據,或是定義出來,以這次來說38戶沒意見,倆戶有意見。

其他都更案呢,都很大嗎,

我相信所有的都更案會有些不公平的地方,

但沒修法前是不是該遵守呢

可提釋憲暫緩該法的執行

dreamer.7 wrote:
大家只討論合不合法,.八德路二段整合480坪土..(恕刪)

這主題早有人開了
請到別棟樓~
吃小菜.喝小酒.打小牌.摸小手.騎小車....看看小電................................................視!

路邊的浣熊 wrote:
並非如此,若是對劃定...(恕刪)

如果那麼好退出
仁愛路那個案例就不會
逼得一定要打行政訴訟才能自都更範圍劃出
而且北市府還能再上訴
小百姓又有多大的精神跟財力去玩...

如果那麼好退出
八德路那個案例就不會
被強制權利變換

一樓店面是靠抽籤決定
你認為一樓臨路店面的價值跟
幾戶在樓上房子的價值一樣嗎...
dreamer.7 wrote:
大家只討論合不合法,...(恕刪)


不知道是否有此八德路二段建案現址的詳細資料,
如果能得到現地地籍圖判斷褚男所有地是否可以單獨畫出都更圍,
或是有公聽會會議記錄佐證褚男一開始的意向即為不加入都更,
抑或其程序已進行到權利轉換步驟時才因不滿意其計算方式而欲臨時退出此都更案,
如果有詳細的資料相信更能幫助如何判斷此個案的來龍去脈。
kodakjc wrote:
我相信所有的都更案會有些不公平的地方,
但沒修法前是不是該遵守呢

這你不用問了,基本上他們就是認為不用也不打算遵守,才會這樣說的。
在他們的認定就是,惡法非法...

一個法案我都還沒聽到釋憲說違憲,他們就認定是惡法,而且一定會被修,這還能說啥?
這樣談下去是不會有共識的,特別是連基本的法治在還沒修正之前都認定不需要遵守的這種人,你跟他講法律怎樣怎樣都是講好玩的,反正法律講不贏還可以講人情...

講人情還可以順便講到台北市政府應該要注意到並且把關,完全無視行政機關的職能,直接用主觀認定行政機關就是該做這些事情,真不知道他們到底是看到現在的公職人員都這樣做還是他們當過幾年市長推行市政都是這樣處理。


pensees wrote:
大法官釋憲,就像食品檢驗;如果雞排商一見這雞排好像有問題,難道不該拿去檢驗一番,說不定要趕快換一家進貨商,免得自誤誤人,不是?

說真的,沒有人會像你一樣這麼神,把大法官釋憲看成品管品保這種檢測。
建議你先去考公職人員,去台北市政府任職吧,想必有你的影響,台北市的行政效率與執行率會大大提高。

另外,請參照這帖
市政府有沒有資格幫王家提釋憲這點上,這位版友的看法你覺得如何?
pensees wrote:
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而不注意「法」有無違背「憲法」,就如同賣雞排,只管「賣」雞排而「棄」雞排的安全、衛生於不顧一樣...(恕刪)


請看 318 樓的解釋,你的例子在邏輯論證下是完全的錯誤類比,一個行政執行單位可以拿民間小雞排攤比喻嗎?完全不同的對像怎麼比,要解釋也要拿相近的東西來講,邏輯論證是不討論無相關的東西,顯然你並沒有搞清楚狀況。

再來本案執行時,已到時效屆滿之期,不執行就是瀆職,又衍生另外的問題,和不可預期的損失。再來執行單位的本業和責任,就是 "執行" 公權利,監督不是執行單位的職責,頂多作到提醒,有公務員作到提醒你可以視為 "加分",但不是 "必要",請分清楚責任劃分,這在公務機關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整件事的源頭在都更條例到底出了什麼問題?誰才是該對此法負責?是 "立法院" 不是行政單位,該作的是追究並檢討立委,別再搞錯對像,間接幫立委脫罪。直到剛剛又看到立委開記者會要檢討北市府的新聞,真是天大笑話!你們修了個有問題的法,要人執行,出問題又把責任往外推,那我們是不是可以要求減免你們立委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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