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epmis wrote: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看法律請看關鍵字,謝謝。
1.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請問有什麼正當理由需要延長?
2.上面有人說了,"得"不是"必須",所以報不報請延長的決定權是在於市政府,不是你說的算。
順帶一提,有爭議這個情形,並不能算是什麼正當理由,因為法院已經判決定案了。
peterTG wrote:
看法律請看關鍵字,謝謝。
1.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請問有什麼正當理由需要延長?
2.上面有人說了,"得"不是"必須",所以報不報請延長的決定權是在於市政府,不是你說的算。
順帶一提,有爭議這個情形,並不能算是什麼正當理由,因為法院已經判決定案了。
omfr wrote:
主管都更的不懂都更法說不過去吧
文林苑強拆事件連郝市長自己都說了法令不周,不是嗎?..(恕刪)

路邊的浣熊 wrote:
這些要有詳細的公聽會...(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