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azorchen wrote:
原來寄存證信函跟參加...(恕刪)
@@ 我感覺我看出甚麼端倪了
擮一段原文:
事實上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這也是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這一點其實是被告台北市政府的主張,然後被法院採納)
怎麼好像是被北市府連合建商玩了?
當初訂法律的人怎麼這麼強?
哇咧!??
難怪嘛! 從小就聽父母說要選賢與能
不要選些沒用的
結果現在被賣了




難怪我一直看不懂為甚麼電視上的討論會說給建商那麼大的權利
原來是這樣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