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稅局要求補繳莫名奇妙的租賃稅?

一堆網路鍵盤手..有人去過國稅局因申訴不成打過官司.打贏的舉手?
國稅局是一個奇怪的機構..他採自由心證..罰單開了你不繳..申請複查.複查沒過.才能提請願後..才有機會到財稅法庭打官司..光複查就可以搞1兩年..
公務員只負責開單.你不繳自然有執行署的人來催繳..
如果金額超過一定限制需在訴訟過程需先繳一半..否則境管..
財稅法庭設在國稅局.成員大部分皆為國稅局的人員.幾乎百分之95都國稅局贏..

公務員心證部分不需要負責舉證..他認定後你要自己舉證.所以..

舉例柯p的例子..如果柯p拿不出匯款利息的單據..扣除法定贈與220萬後其它保證被課贈與稅..上網查一下國稅局案例頗多..

要打到財稅法庭至少都是2.3年後的事了.光執行署催繳.境管.假扣押.約見要你提清償計畫.他認定你有錢不還他還可以立刻管收你關起來.3個月一期得延長之.除非逃出境..否則執行署也不是吃稀飯的..

所以.能離他遠一點..有多遠閃多遠吧..
kewenlian wrote:
我老媽的房子以前租人...(恕刪)
你別胡說了,除非你的收入不是來自固定薪資,股票交易, 銀行存款利息, 租金還要房客不申報, 否則你不去申報的人, 反而電腦會先跳出異常,而優先查你的稅!

如果自己租金真的是友情價低於市場行情, 還是乖乖繳錢去公證,一般人是玩不過國稅局的, 最重要是你不懂法律又沒時間去處理.

台灣還算好了, 我一個朋友在中國大陸也是漏報稅金(也是類似樓主這樣異於市場行情), 先被抓去關, 補繳稅金還要加罰金後才放你出來!
最新結局還是要補稅, 套句柯P 的話" 雖然合法, 但是社會觀感不佳"

我怎麼感覺這次國稅局查稅的是XX黨派去臥底的, 剛好讓全國民眾更討厭國民黨,看來 2016 他們應該會消是在歷史吧!
誰叫你有錢可以超過自用範圍還有房子可以列為非自用住宅, 政府現在就是要調高非自用住宅的稅率, 來打擊屯房者!這也是多數民意!

有錢就多繳一點稅吧!
你的舉例不清楚!

我告訴你我遇過的一個實際例子, 如果你名下只有這間房子,且申請為自用, 但是你又分租一間房子給別人, 而且房客有報租金支出, 但你又怕國稅局覺得你收太低, 你可以請稅捐單位來現場會勘,證明你只租一間, 並告訴出租房間大小, 以後你的稅單註明非自用佔多少, 自用佔多少, 就不會算整間的.

但是如果你舉例的這間本來就是依非自用在課稅, 你還是會有低報租金的風險, 所以先公證比較保險.
以前親戚他們兄弟開店,開店的房子是兄弟共有的
有一天也是被國稅局要求補繳
說:房子需繳交租金的稅,理由是房子不是公司名下,應有付租金,所以要繳交租金的稅
正常的, 開店做生意一定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資本大一點的還有公司執照, 上面都會記載設立地址,

該地址就是非自用住宅, 若此地址沒有登記在公司名下, 所有權人就會被追討租金收入,就算公司是房屋所有權人自己開的也要申報, 所以如何記帳與節稅,就是會計師事務所賺錢的手法, 我的親戚在中部也發生過, 後來省麻煩, 每年花點錢請會計師事務所處理, 就不會被國稅局查稅.


dqmj2 wrote:
我想問你的是, 為什...(恕刪)


父母均各設自己的公司在家里,難道不可以嗎?

重點是~我並無實際有此筆收入,且公司均在虧損階段

只好自家當公司用,好節省成本

I am One!!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你房子雖無償提供,但仍供營業用,所以依法還是要設算租金,國稅局不查反而是瀆職。

WereWolf wrote:
父母均各設自己的公司...(恕刪)
S大已經回覆你法律規定就是如此, 你覺得不合理也沒辦法, 畢竟這也是大家所選出立法委員所訂立的,

要修改你可以找一個立委陳情, 是否針對你這種例外展開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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