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同意都更的住戶終於有所行動啦,該環給他們一個公道了。


dirtypoint wrote:
路人甲的是誰?政府、...(恕刪)


覺得有問題

站出來是很正常的事情

你不站出來
以後大家都這樣玩

民主國家抗議是很平常的事情
kun哥 wrote:
費了千辛萬苦,找到了...(恕刪)

那條804並非既成道路
而既成道路必須是非特定人使用
王家是特定人,必須申請地役權並付出相對的代價租用才行,否則屬於侵權行為
建築物非經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不得擅自建造。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應相連接。主管建築機關應指定已經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觀諸建築法第廿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甚明。又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為該規則所稱現有巷道,得申請指定建築線(都市計劃土地)。若為都市計劃以外地區,須依「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其地臨接公路者,依公路法及其有關法規辦理,臨接其他道路者(既成道路),其寬度在六公尺以下者,應自道路中心線退讓三公尺以上建築。

由上段之說明,可以明瞭建築物須臨接「道路」建築,道路可分為「計劃道路」及「既成道路」,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於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徵收給予補償。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著有明文。惟各級政府財政困難,對於既成道路之徵收補償費用均無法編列,對於地主而言,常年閒置之「道路」土地,既無法收益使用,便被有心人以低價購買,達到漏稅之目的。或而為使政府徵收,獲取巨大利益。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附該巷道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築法第卅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具備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中「土地權利」係指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權利而言,包括土地之所有權,此與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七百八十八條之通行權有別,未能相提並論。內政部72.3.1日台內營字第一四二五七四號函已有規定。

又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袋地通行權,須以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為其要件,觀該條項規定自明。換言之,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土地以至公路,須自己之土地為他人之土地所圍繞,致不通於公路者,始有通行圍繞地之必要。通稱為袋地通行權。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12.26日七三建四字第三O二三四八號函:「…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應由市縣主管機關負責認定…和平繼續占有者,應從該巷路之闢建日期、巷路編設日期、巷內居民設籍時間等旁證資料予以認定。」台灣省政府交通處69.4.25日六九交二字第一四九二四號函:「…公用地役權之權利為不特定之眾人,勿須辦理地役權登記…」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私有土地是否屬於現有巷道,固有認定之職權,惟其依法律授權,據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所為之認定,尚須以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為前提,並應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之。依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為之建築線指定,亦須以原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依法認定為前提。現有巷道之前提須為供不特定之公眾通行達廿年以上。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3年12月26日函字,既成巷道通行地役權之取得時效,按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之規定為廿年。(原通行時效為十年)巷道是否設有路障,舖設保養是否由公所負責皆為既成道路認定應審酌之處。復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四OO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再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判決謂:「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故建築物擬使用他人之土地作為巷道通行時,起造人對於該通行道路,必須為合法正當性,始得以他人之土地做為通行巷道而為指定建築線,否則如無權通行他人之土地,而擅自以他人土地通行,即為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

不過我很懷疑那些支持王家的人到底會不會去看這些法條,還有,以他們的程度也很有可能看了也看不懂法條是甚麼意思

kun哥 wrote:
費了千辛萬苦,找到了...(恕刪)


以前是私有地,國家徵收到現在未滿20年,不是既成道路

另外,因為交通用地不是道路用地

要看用途,這裡是捷運用地,不是道路

這塊地就算是國有地,不是面臨計劃道路,也不能算既成道路

CcCManCcC wrote:
民主國家抗議是很平常的事情...(恕刪)


民主國家的抗議 是很平常的事情

但路人甲 憑什麼對同意戶 造成傷害
這三年來 有誰關心 這些同意戶
現在還 任憑路人甲 傷害這些同意戶

不是一句 民主國家的抗議

同意戶就該死
回到市府拆王家之前
同意戶的記者會新聞

文林苑都更戶要市府硬起來
台灣立報 2012-3-22 22:30
【記者呂苡榕台北報導】士林文林苑都更案拆遷在即,38戶同意都市更新案的住戶則在22日舉行記者會,強烈要求台北市政府,應依照都市更新條例36條,強制代為拆除,同時痛斥不願參與都市更新的王家開口要求天價補償,犧牲其他95%住戶的權益。......
政府該負起最大責任
由38戶同意都更的居民組成的自救會強調,營建署的輔導會議建議台北市政府,研議是否能將王家排除,但住戶認為,都市更新單元的劃定都是經過嚴謹的程序核定的,因此住戶並不同意變更只是當記者另外詢問住戶王先生,將王家排除建商便能立即動工,這樣住戶願意接受嗎?王先生也無奈表示,但是變更設計的權力不在住戶身上,是在建商與政府手中
王先生也直言,「我們跟王家不是對立的,只是現在這樣無法動工」。而住戶賴小姐則認為,文林苑的案子台北市政府應負最大責任,因為這個案子是市政府核定的,市政府又給了建照,讓建商拆房子,現在這樣當然得由市政府負責。而且當初基地面積規劃出爐時,大家也不知道有人不同意,「等到大家房子被拆,卻還有兩戶留著時,才知道王家不同意。」而建商卻不斷安撫住戶,最後市政府會幫忙拆屋,不會有問題
王先生也認為,當初他們相信政府才參與都更,他們也是受害者,政府應該負則把事情處理好。「我們因為相信政府,結果房子被拆,現在沒地方住。根本是信任危機,拜託不要我們相信政府卻落得這樣的下場。」
......


所以同意戶應該找隨求償呢?
王家?
市府?
建商?
同意戶中做頭的主導者?
管閒事的路人?
媒體?
其他?

dirtypoint wrote:
這天就 是看到 局外...(恕刪)

d大你搞錯重點了,路人甲的目的是聲援王家,不是讓同意戶回不了家。
你看不慣的是用自以為正義的行為來犧牲他人權益的事,可是今天王家的狀況是合法的居住權受到侵害,聲援王家人本來就是正義的事,如果都沒有人出來挺王家人,這社會就沒有正義了。
至於同意戶的居住權,路人甲們不會去剝奪的,只要建商將王家劃出都更範圍就可以了,所以癥結點在建商。同意戶該去針對的是建商,而不是將矛頭指向王家這是很不智的。難道為了同意戶多數的居住權就可以犧牲王家少數的居住權嗎?相信你也不認同吧。
沒有人應該犧牲,是建商不該為了自己的利益造成今天這個局面,癥結點在建商。

ferraris10 wrote:
阿不然要找誰?政府無...(恕刪)


都市更新都已經決議

不是你說改就改,要土地所有權人才有權利

要改也是在決議前,同意的比例也在門檻之上
(即使用舊法95%比例,王家2戶反對也是不夠)

今天一個群體開會討論決定的案子

不是事後說反悔就沒事,契約都簽訂了


一直說建商建商的,請看清楚誰提議都市更新的好嗎?

在都市更新決議並取得建照執照後方可銷售分得的房產

你說有建照後為什麼不能預售?

法條上就是建商+同意戶+市府沒錯,所以王家都敗訴定讞了


要不是台灣政治人物都怕媒體+民眾抗爭

那會有這麼多事,我們連依法行事行政都會有民眾抗爭...


那遵守法條的人是笨蛋??
CcCManCcC wrote:
覺得有問題站出來是很...(恕刪)

在民主國家抗議的確很平常
但是抗議的時候不能侵犯到其他守法公民的權益也必須合乎法律的規範應該也是民主國家公民應有的素養
紅衫軍上街頭抗議也是要依法申請集會遊行,要是紅衫軍衝進總統府把阿扁抓出來斬首示眾然後把警察局和憲兵隊的武器搶出來在台北市街頭搶劫放火殺人強姦的話,你覺得政府此時還應該保障他們集會遊行的權益嗎??
我覺得這種時候可能多數人會認為政府應該派軍隊鎮壓以限制這些人集會遊行抗議的權利,因為要保護其他善良守法公民的權益不被侵犯啊
既然是國有地,那麼必須留意民宅出入的動線與權力,沒有人有權力將其封鎖,除非政府有其他正當理由將此地改建為公共建設。

說是這樣說啦,但台灣的政府,是為了財團與他國政府所設立的,與人民無關,不然從年初至今也不會有那麼多負面新聞出現了,如今的政府,直接汙辱了人民的選票,要這些人情何以堪?
可悲至極
至於至今還深深認為政府所有的作為都是正確的人,你們只是盲目的支持罷了。
ferraris10 wrote:
既然是國有地,那麼必...(恕刪)

你這說法並非事實
這些事的主動權不在政府,而在用路人,民眾不提出申請,政府不會主動辦理
法規不能為特定人行使特權而服務,否則就有圖利特定人的嫌疑,所以才有必須為不特定人的規定
王家不提出申請,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會通靈知道王家想做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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