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院來說
有沒有符合法規才是下判決的重點

王家的處境固然可憐
但收信的狀況真如判決書中所說的話
互相住在隔壁卻宣稱沒收到通知或不知情
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我是覺得他們的觀念有偏差
大家都會主動去宣示自己對男/女友的主權
怎麼關於身家祖產這麼重大的權益卻只會採用這種被動的濫招?
應該是要更主動的去關心處理才是~不是嗎?

法院判決下來之後
在大家因此抨擊政府及建商的同時
又有誰會關心其他95%殷殷期待的人的權益呢?
還是他們也需要在地上滾來滾去呢?

若是現實的角度去看
今天強制拆除一事
或許也是其他95%的人所默默希望的
王家雖不是一般定義的釘子戶
但對因為他們而需要繼續在外租屋的人來說
他們就跟釘子戶沒兩樣吧?

個人權益的確重要
但部份主張/維護自己權益的人
卻偏偏不願意依法(即使是惡法)去行事
客觀的來說是很自私的
也對其他遵循的人不公平


也許大家在發表想法的同時
站在王家人的角度去想
也要站在其他95%的人的角度去想
畢竟不管是建商還是王家
都不可能會提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

身為外人的我們
如果不能客觀去想~甚至被當事人給蒙蔽~
就只能淪為被利用的棋子
而看到有人為王家跟警方起衝突
我真的很想說...你們是不是搞錯對象了?


黑貓白貓,可以抓老鼠的就是好貓.不過我還是比較喜歡橘子貓~~~ ^^

artless wrote:
完全同意你的說法,只是想要拿更多的釘子戶而以

我姊家在士林,也是在談都更
就如你說的,光談條件的會議就不知道開多少次了
且條件都很不錯,但是就是有更『貪心』的人
不肯一開始就直接表示不都更,
而等大部份的人都同意條件了,才在那說他不都更
那些人就是釘子戶,完全不值的同情…

王家就是這樣,一開始直接告訴建商不同意就好了,
何必等到95%的人都同意才在那說不同意…


請問你姊家是產權獨立的透天屋,還是只有土地持分的公寓大廈,
今天王家並不是只有土地持分的公寓大廈,
沒有王家都更一樣可以進行,
那為什麼一定要王家參與都更?
為什麼建商在還有爭議的情況下,就把同意都更的住宅拆了
還把預售屋都賣光!!

就是因為有太多不合理,這件事才會鬧的那麼大,不是嗎?
我這樣的發言可能會被罵, 但是我覺得都更的做法應該是棒子與紅蘿蔔並進,

也就是都更獎勵是可以, 但不需要太大的讓步, 沒有參加都市更新辦法的, 自己重新起建則必須依照新的建築法規標準的容積建蔽率興建以符合法規和都市規劃,

另一方面為了公共安全應該訂定建物狀況安全檢驗標準, 建築物應該像是汽車驗車一樣每一段時間都需要做安全的檢查, 如果沒有通過檢驗應該勒令限期改善, 房屋狀況可能造成公共安全, 包含衛生, 防火, 防震等狀況不符合標準的, 如果屋主再現定期內多次不改善則列入危樓, 這樣可以讓房屋自然淘汰, 讓屋主在老房屋維護的成本和都更之間做出選擇, 所有社區都更由民間自辦, 這樣可以降低政府的支出和成本, 容積建蔽率上面可以有獎勵的空間, 但不需要大幅讓步...


realeric wrote: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恕刪)
先說明我不是都更戶~但對這件事的看法~我很認同開版的版主~

不出席(不出聲)是否等於默認?
=>以法律來說~是的~這絕對毫無疑問~
許多人的舉例只是站在主觀的立場~例如站在你家外面喊價~
你沒出聲就是同意要賣~這種舉例真的有點無知~

再則~都更法明文規定須與住戶達成協議~否則無法劃入範圍~
結果王家卻扯沒收到通知書~如果你是王家~這關係到你祖厝
是否被拆~縱使沒收到~難道都默默不問?雖然建商有可能用奧
步~明明沒寄~卻故意偽造收到通知書~萬一東窗事發~建商被判
決偽造文書~這豈不是拿石砸自己腳~
=>判決書中已經載明~王家是有收到的~且因親戚關係~縱使沒
收到~但是鄰里~建商已做到告知責任~所以有充分理由相信~
王家是做賊在先~喊抓賊在後~

而市政府今面對媒體~市長哭了起來~說真的~哭三小~
=>雖然法律確實無法讓100%的滿意~但郝市長依法有據~
除非修改法條~不然市長何錯之有?

前一小時~王家(王耀德)在節目說:他什麼都不要~只希望能
舊地重建他們的透天厝~只有小孩子才會說出麼天真的話~
=>光是這一點~就表明了王家在找樓梯下~博取社會同情~
讓王家不要跟"貪"畫上等話~這一說~確實很有用~
連民調都高到80%~由衷佩服~

如果王家真的誓死捍衛祖厝~在目前法律的許可下~為什麼
不提告?因為在目前的法律之下~他告不贏建商的~判決書中~
建商並無瑕疵的違法行為~是王家於法站不住腳~述諸於情了!

MB6739 wrote:
王家的二筆土地一共是...(恕刪)


是我我會換耶......

jedimaxima wrote:
看了大多的文章都是對...(恕刪)

今天拆王家~明天拆你家

buttrn wrote:
先說明我不是都更戶~...(恕刪)


GOOD!!
你我不是上帝, 但是也不是大法官, 可以決定是否違憲!!! 連最法院都輸了.
住公寓大廈就該死喔 救不能對房子有感情?

都是所有權阿 哪有差
realeric wrote: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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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怎麼可以不拆? 不拆就是 怠於行使職權

真的有人去看都市更新條例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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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公寓大廈就該死喔 救不能對房子有感情?

都是所有權阿 哪有差





這應該是對36戶的住戶吧?
王家適用嗎?
原來把你家透天厝畫入都更範圍然後再以你不來參加為由把你是做默認
再來大搖大擺建商指揮警察來拆房子
然後郝先生眼睛再灑些胡椒粉再來說我很痛心 就可以過關了

住公寓大廈土地所有權是這棟大樓的人共同持有的吧?
跟王家的透天厝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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