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釘子戶也許是真的不要錢,但都更法是合法的,除非修改法律或重新釋憲不然北市府沒有錯。
2. 為什麼都不考慮36戶已經搬出去的住戶,這36戶的人權就不是人權?36戶在外面租房子租兩年也是不少錢,他們就這麼衰要被釘子戶拖時間
3. 網路上幫釘子戶說話的人大多都會說官商勾結,北市府有收錢,我不懂這種沒有證據的話可以說的像真的一樣,實際上的都更法卻又忽視不理,真的有收錢證據的話只要一發就可以把北市府加建商通通打死,叫監察院或是調查局查啊,還是要說這兩個單位也有收錢?
4. 今天要是要釘子戶說要維護自家像古蹟一樣,說不搬就不搬,很快的這整個城市就會變古蹟了
依法行政,有幾分證據話幾分話,這點簡單的道理都不懂,只會說人權最大,政府收錢…
公權力不伸張,什麼事都不用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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