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mkuan wrote:
都更默示錄
http://www.facebook.com/notes/vincent-huang/%E9%83%BD%E6%9B%B4%E9%BB%98%E7%A4%BA%E9%8C%84/3294214688416
臉書上看到的
以上……
推動案件的原初承辦者。
說實在的,假設有人要買我家裏的古董:
一、開價多少:是我的自由。
二、願意接受價格與否:是你的自由。
從上開連結,只談到承辦者自己的辛勞,怎不見得承辦者審視自己推案的錯誤:
一、既然對方所開之價格談不攏,怎不利用既有之區域實行?
二、承辦者未完成與「有意願都更戶」的承諾就辭職,是自己失信於人,何來牽扯住戶呢?
三、承辦者難道不是一樣照領薪水?或者也有離開工作另謀他職的自由?
為何將責任往另一方身上推呢?
對方開價多少,那是個人的自由,沒有人硬逼你接受;現在公司靠著「違憲」的法律為靠山,硬拆人家的房子讓人家失去住在自己家裏房子的自由,到底是你另謀高就淒慘?還是對方被拆房子悲哀呢?
真是顛倒事非。
這種拿個人職場上的不力與個人心靈上本該自負的「小挫折」拿來打大原則的「普遍眾人權益」,真是魚目混珠啊!
唉…
每個人都有生活上的難處與辛酸,難不成就獨獨你建中台大比較有感覺嗎?
jedijack wrote:
有能力自行安置何須社會救助?沒能力自行安置透過協助(協商)有何不可?
不然這些畸零地以後怎麼辦呢?地上建物又可以撐多久?
不過看到「安置」這個字眼,倒是讓我想到,既然有很多網友在質疑現在的都更案「公益性」不足,只淪為建商炒房的手段,而年輕人則為高房價所苦,倒是有個一箭雙鵰的做法:
強制所有的都更案,從可供分配的權利(建坪)提撥特定比例做為社會住宅。
1. 社會住宅為國有,由國家統一管理出租運用。
2. 這些社會住宅平均分散在各處都更案之中,不會有標籤化形成貧民窟的問題。
3. 允許都更案強制徵收無建築線的相鄰畸零地,相關受影響的地主可優先以承租社會住宅(須排富)。國家則須負責保障弱勢族群居住權。
4. 公權力應適當介入都更案的建物設計,公平規劃開放空間及居住單位坪數等,避免豪宅侵蝕一般住宅用地。
5. 公權力因具有區分所有權人身分,得參與社區管委會,減少日後管委會弊案等問題。
4. 都更案社會住宅提撥比例,需佔都更案容積獎勵之一定比例。
5. 若社會住宅存量超過社福需求,剩餘部分可提供青年首次購屋申請而釋出為私有住宅。
timkuan wrote:
我只是看到這篇,但我沒任何評論.
王家有說過他們開過價嗎?
他們說他們從頭到尾沒有要賣,這是好幾代的祖產......
我想社會氛圍會如此,多少受到他們這樣的說法影響.
王家可以開價,絕對可以開價!!
但是不可以說謊欺騙社會大眾,博取同情.
王家有沒開價?
[違憲]的法律?
那我要改叫你一聲大法官嗎?
以上……
抱歉,我剛有調整文章,因為我發覺該文好像沒有直接王家,所以把王家去掉。
一、說謊欺騙社會大眾,博取同情。
本案是否說謊…等,那是「個人」之事,況且沒有跡象與證明王家有如此行為。上連結,也似乎不是指王家。
所能談的,一定是普遍大眾利益,也就是應該尊重民眾權益的部份,而這個部份已經被侵犯而失去應有的自由了。
二、那我要改叫你一聲大法官嗎?
你可能一直沒發覺,我就是「認定」違憲。而認定違憲這件事,本來就是我個人自己的意見,至於「真否」違憲,當然要大法官說了算。
那麼,你可以說,你又不是大法官,憑什麼認定違憲呢?
就憑著憲法的條文清晰易懂,法律不可抵憲法的原則下,站在本案已經發生的實況做解讀。
大法官擁有的是「解釋權」,也就是解釋出來就有效力;但一般人也有解讀與思考的能力不是?
大法官在法庭言法並支配法的效力;一般人在一般公共場合談自己所知道的法,這本來就是民主法治國家正常合理的狀況,我不曉得為什麼就有人連憲法都不談,就要直接跳到依法行政。
到底,依的是什麼法呢?
pensees wrote:
一、說謊欺騙社會大眾,博取同情。
本案是否說謊…等,那是「個人」之事,況且沒有跡象與證明王家有如此行為。上連結,也似乎不是指王家。
所能談的,一定是普遍大眾利益,也就是應該尊重民眾權益的部份,而這個部份已經被侵犯而失去應有的自由了...(恕刪)
很多幫王家聲援的都是以"王家沒要賣,他們要保護祖產"為主要訴求之一.
所以這個只是[個人]之事?
天下雜誌: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31655&page=1
二00九年六月,文林苑通過更新事業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佈的同時,市府依法要求王家必須在二個月內,提出異議的書面理由。王家卻在白紙黑字的異議書中,要求約二億元的賠償金。
王廣樹解釋,因為規定提出異議,必須列出金額數字,他們才會寫下這樣的要求。「二億只是緩衝,不然真的沒步了,」他說。
但都更處官員表示,並沒有提出異議,就必須提出數字這樣的規定。
東森新聞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203/20120328471088.html
建商拿出雙方之前協議書,上頭寫著請建商拿出五億來收購王氏家族土地,白紙黑字還蓋上印章,這不就是王廣樹的大名嗎?
不要之前說建商抹黑,官員抹黑都不去告,現在這兩個媒體竟然也是如此說..??
timkuan wrote:
套句你說的,你要談憲法,不就不該在大法官還沒認定違憲前認為大家講都更條例是不對的吧?
以上……
其實,我就是認定違憲而不對的,所以才來談的,否則,我能談些什麼呢?
至於王家有沒有漫天喊價,那是王家的個人自由;並不是王家漫天喊價而造成無法都更;反倒是建商想要「多」獲利造成的。
如果法是對的,當然是依法行政,有什麼好談的呢?
我不是大法官,但是我也有解讀憲法的個人自由,而且在這裏發言,純粹是提供個人意見,我的意見算什麼呢?
只是,有些人甚至理性、尊重與互相了解都要曲解,我怎能沉默不語呢?
這是三方都可以解決的問題:
一、還沒拆之前:
1、去除王家,就現在區域都更。
2、與其他住戶談降低或免除違金,以去掉無獲利而負債問題。
二、目前已拆的情況:
1、回復王家建築。
2、與其他住戶談降低或免除違金,以去掉無獲利而負債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