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再次檢視 此次王家都更案

20120210營建署都更案輔導會議 會後新聞稿
發稿單位: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士林王家
新聞聯絡人:陳虹穎0911-713482、王廣樹0919-932255
營建署都更輔導會議露曙光?士林文林苑案有解?
官方首度表態:將研議毋須強拆、循變更途徑尋求都更三贏

根據去年12月30日內政部營建署召開的「都市更新執行機制檢討與展望座談會」後,營建署二月份起,陸續召開四次輔導會議,針對台北市、新北市目前處於強拆與迫遷危機的都更案居民與實施者之間進行對話。
一、輔導會議促成立場澄清,然爭點釋疑尚待北市府回應
今日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所申請之輔導會議上,實施者樂揚建設邀集數十戶已搬走、等待遷入的原住戶來到現場開會。我們樂見此一溝通平台之促成,協助居民之間化解對立。畢竟,我們並非反對都市更新、環境改善,而是希望導正已本末倒置的「建物更新」風氣。我們認為,100%住戶的權益,樂揚僅需透過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毋須強拆,可達三贏。
我們同意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組長陳興隆今日做出的三點會議結論:

(一) 關於同宗基地是否可排除士林王家之可行性疑慮,可透過王家簽署切結書,同意未來無法自成都市更新單元獲得解套,請北市府與實施者做慎重考量。

(二) 公共利益應以環境改善、而非單棟建物更新獲利人為先。此宗基地未開闢計畫道路之現況,應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請北市府釐清並協調,確保當地住戶、未來新入住戶之交通安全與消防安全。

(三) 關於實施者涉嫌呈報不實資訊,恐違反與北市府簽訂之都市更新切結書,台北市政府應針對各計畫書圖內容不實之各項疑點進行逐點釐清。


yroy wrote:
想要有三贏的都更台南...(恕刪)



你等工讀生攻擊你了
yroy wrote:
想要有三贏的都更台南...(恕刪)


所以這件事是要教育大家自私是對的?造成這種奇特的景觀是對的?都更法原意為何?
推..長知識了

但是這句話我不喜歡....."只要是被判贏的一方就是正義 ".....我認為就只是贏了

someonepoor wrote:
你寫的文章我解讀起來...(恕刪)

隨便定義它人文字涵意.進而解讀.虧你還看得懂我發文是在提問題..??
就你的看待文章角度再次對你回應.假設有人問你今天吃飯了.??而你回答卻是你在影射我沒錢買飯吃或是我不能吃麵嗎..這樣對別人提的問題下結論.也未勉太過自我了不是嗎..??
有位仁兄就很清楚的回文提到法官有好有壞.不是你說這樣判就是如此定論的.看的懂的自然看的懂...看不懂的別在這亂下評語批判別人..??

糖果緞帶 wrote:
起因剛剛和一名有牌且...(恕刪)



推這篇文章,謝謝樓主的用心。
эта хит !

yroy wrote:
想要有三贏的都更台南...(恕刪)


本案關鍵是"袋地",你引用的案例都不是袋地
虧開版的寫這麼多,白費了
https://www.flickr.com/photos/aquamojo/sets/

yroy wrote:
老太太沒有請律師,沒有寫信到相關單位,沒有上首都華盛頓陳情,更沒有自製汽油彈或以自焚抗議,只是對開發商說了一個句很簡單的話:「No。」

請弄清楚情況再發言
老太太的土地面臨道路,有建築線
建商取得不了
台灣的都更並不算落後,拆遷補償的政府責任則落後於大陸
不要再老是拿國外說嘴了

yroy wrote:
反觀我們,真的該學學,學會尊重生命本體的自主性,而不是一昧地以經濟發展為考量!
但我想這在台北市是做不到的...(恕刪)


你舉的兩個例子都是不恰當的
台南的案子,你找一下四年前的自由時報,當時有說建商因為某些錯誤做法讓它們不符合都更強制猜除的規範,所以沒辦法申請強制拆除,而不是建商不想申請。
美國的案子,我找不到本案的細節,所以或許這並不是個都市更新的案子,只是單純買地來蓋房子。建商當然沒辦法沒事動到人家的房子。但是很容易查到在美國,政府可不可以單純以經濟發展的理由,徵收土地轉售第三人,是引起廣泛討論的議題,有的地方可以有的地方不可以,並不沒有絕對一致的作法。
野生鱷魚恐龍王 wrote:
隨便定義它人文字涵意.進而解讀.虧你還看得懂我發文是在提問題..??
就你的看待文章角度再次對你回應.假設有人問你今天吃飯了.??而你回答卻是你在影射我沒錢買飯吃或是我不能吃麵嗎..這樣對別人提的問題下結論.也未勉太過自我了不是嗎..??
有位仁兄就很清楚的回文提到法官有好有壞.不是你說這樣判就是如此定論的.看的懂的自然看的懂...看不懂的別在這亂下評語批判別人..??


你都已經寫人家講法官有好有壞,所以你對這個案子的看法呢?

其實很清楚,依照你的文意解讀就是你覺得他少講了

1. 法官可能有好有壞
2. 都更法可能違憲

所以我有看懂嗎?

先說我不是想吵架,如果你覺得我的語氣不好我可以道歉,但是從你的文意來看我只能做這樣推論。

可是如果講法的東西你都跳到法官這種主觀問題基本上就沒什麼好談的了,因為不可能有交集。
這篇文章至少有舉出三種可以解套的方法但是最後都證明不大合用,所以我主觀的認為不是法官問題。

至於都更條例是否違憲,這要大法官才能解釋,要就去提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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