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letung wrote:
如果我是建商有權利可...(恕刪)


謝謝你,洗個澡忽然了解了.

本來都市更新條例是一個正常的法律.100%同意,百姓之間自己的事情,自己解決.

可是這樣建商財團沒辦法賺大錢.

所以經過幾次修法後,修成了一個只要多數同意,就可以叫政府強搶民宅的大惡法.

都更法修好以後不知道是建商覺得還不夠好用還是台北市政府太笨還是太聰明覺得可以夾帶一些條件.

是台北市政府博士太多了麼,覺得你是袋地就一定要感謝我,我是"神",我是在幫忙你,你一定要感謝我,所以在"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就加了更多的強制條款,我不知道還有多少的必定都更條件.

沒想到有人就是不愛錢,一樣米養百樣人,有人就是不在意自己的房子是袋地,我又沒犯法,我以後也不要改建,我又沒犯法,你都更你的,我住我的(雖然要是我,我是不喜歡住捷運高架旁,可是別人喜歡就好.)

郝市長覺得台北人多是愛錢的,又是什麼95%對5%,又是"依法行政",一定是拆完以後人民愛戴.

可是沒想到因為建商已經有一個80%的尚方寶劍,現在台北市住老舊公寓沒有被建商威逼利誘,也有聽過一些狀況.尤其是官方知道嗎?防釘子戶條款,是防了釘子戶,還是變成強拆強搶,尤其是一些建商要逼不同意戶同意,把市容拆成廢墟,那是最好的都更反教材.

終於不知道是太笨還是太聰明的郝市長拆了王家,人民看到不只是王家,還有一大堆已經拆成廢墟的地方(也是市政府同意吧,不是還沒有說好條件嗎,怎麼是市府已經同意拆了),不管是否有在談都更的人,還是想要談都更的人,或是怕談都更的人(我根本不想要都更),都會想"今天是王家,明天是我家"的恐懼.

這時市府以為人民看到一個都更案成功了,人民看到我也有都更的希望了,可是沒想到人民看到的是,我一生奮鬥的最大的資產就是房子,是不是有一天就被拆了.(你一定說還有一個叫"權利轉換"的鬼東西,可以保護你
,可是那不是我要的阿(不管是什麼原因,不同意就是"釘子戶"))

現在的都更有一點都更原意嗎?現在的都更案是有都更需要的地方還是有改建(不是都更)價值的地方.

我當然知道所謂的"釘子戶",可是你是"神"麼.你可以分辨什麼是釘子戶甚麼不是,法官就可以嗎?法律可以嗎?標準的以為解決了一個問題,是實上是製造了更大的問題.

中央內政部以為都更是人人愛,台北市以為所謂的袋地的人一定感謝我,我幫你一個大忙,幫你賣一個好價錢,你自己賣是沒有那個價錢的.所以反對的人就是釘子戶就是死要錢.

政府在人民財產有爭議時,怎麼是可以這麼簡單的多數決.

所以都更法就是一個建商可以隨便圈地(因為只要很少的比例),而到一定比例同意後,就是多數決的強拆民宅的大惡法.

郝市長就是自己多事定了一個所謂袋地條款,還大規模的拆了他,真是沒有智慧.
barry52 wrote:
謝謝你,洗個澡忽然了...(恕刪)


你還是完全搞錯,
如果你真的想來討論法律,
你要先去了解法條。

路邊的浣熊 wrote:
你還是完全搞錯,如果...(恕刪)



我投降.....我真的投降了......唉

路邊的浣熊 wrote:
你又搞錯了,
袋地始終是袋地,
今天他周邊不都更,
他依然要面對袋地會遇到的問題,
而因為它是袋地,
周圍要都更時若排除它,
都更案就不會過,
這樣反而影響其他土地地主想要都更的意願。

而且都更法正式要解決王家這樣的土地的問題,
因為依建築法王家土地是不能蓋地上物的,
現在有地上物是因為蓋成時法律尚無規定,
再已經有法令規定的現在,
王家建築要是破敗老舊是不能重建的,
即使要加蓋樓層或擴大縮小範圍都不行,
因為袋地拿不到建照,
不利用這次都更機會把袋地的狀況改變,
或者是使其加入都更,
等到王家現有建物損毀,
王家的兩塊土地就只能荒廢無法利用。

這樣的問題對王家來說才是長久的問題(恕刪)


是我又搞錯了麼.袋地條款是中央的都市更新條例規訂的還是郝市長的台北市政府的台北市都更自治條例規定的.反正只要我沒妨礙別人,為什麼我不可以不參加,那不叫惡法那是什麼.不是事實不可以都更而是條例不讓都更.


王家好像知道他是袋地,他也不在乎,那不行嗎?那還不是惡法麼?

今天你說騎機車要安全帽,人民比較可以接受,因為你出事了,可能會比較嚴重,社會會付出比較大的代價.可是都還有說是自己的事.

幾年前的消費卷,有規定不領要處罰嗎?可以立法規定嗎?以這理論也是可以,因為消費卷是要增進消費,你不領就少了這消費,故不領罰錢,所以立了這種法不叫惡法嗎?


daletung wrote:



如果我是建商有權利可以圈地就強制都更.

這樣的話, 那個區塊沒有一個可以退出才對, 你說是吧.



前面說很多次了, 你不想都更可以退出. 沒有不能退出的問題.

王家是因為他的問題和周邊的地主綁在一起了.

只要解決那個問題,法律上沒人可以要他一定要加入.

你要幫那個地主想一想阿.



法院也不是每次都判政府贏, 仁愛路的案子就是市府輸,而且我也覺得市府應該輸..(恕刪)



是這樣嗎?如果不想參加就可以退出,那還有仁愛路的官司嗎?不是可以退出嗎?

而且仁愛路聽說市府還有上訴不是嗎?

車子後座要安全帶只是一個動作,都要半年的宣導期,只有一個動作要宣導半年.

那都更法有什麼宣導,建商住戶各有什麼權利,請問各位大官你們多久了解.

一個不是學法不是學地政的人,一個奉公守法奮鬥一輩子,只有一生回憶的老宅,要被都更你不是說不要就可以,那為什麼還有仁愛路的官司,還是不可以有一絲絲的猶豫,只要有一絲絲的猶豫,就是有意願,這麼重大案子也沒有宣導那不是一個大惡法.
有的人不是聽不懂,而是故意裝作聽不懂,所以多講浪費口水
再多的言語包裝 掩飾不了個人的私利

barry52 wrote:
是這樣嗎?如果不想參...(恕刪)

政府的宣導真的不夠力
就以「台北市政府4、5層樓老舊公寓更新專案,1坪換1坪,容積獎勵最高2倍」來說
多數想參與都更的老舊公寓居民,會認為都更後一定可拿回原來的坪數
都認為老舊公寓更新專案可蓋原來的2倍,與建商5/5分,可拿回原來的坪數
可是卻不知所謂的「現有容積2倍」是指「法定容積」2倍,而非住戶現有容積的2倍
問題又來了
什麼是「法定容積」?這個很多居民也不了解
再來就是,以往蓋的4、5層樓老舊公寓,有不少實際容積率以超出法定容積很多,這些居民也不解
建商一開始也打著市府專案『1坪換1坪,容積獎勵最高2倍』居民意願高的不少,當談到有些老舊公寓實際容積率以超出法定容積很多,是否還有可能1坪換1坪?此時建商會改以都更後的價值來遊說!
當一些只是自住的居民知道可能無法1坪換1坪,就又擔心了!
唉~都更!真的很難懂!
你覺得法律是可以替每個人量身訂做的嗎??

法律應該考量多數人利益還是少數人利益?

如果照你的想法,那都更法是不是應該修法,修到你滿意?修到你滿意,那多數人就應該因為你個人關係,就遷就你嗎?台灣的法律應該跟著你的步調走嗎?合你意的就叫善法,不合你意,的就叫惡法嗎?

如果你家要都更,999戶都同意了,你一個人不同意而已,那你要999戶因為你一個人,就停止嗎?要絕對的多數人去遷就你一個人的想法,這樣,你覺得對嗎?你是台灣人民,難道其他999戶人就不是嗎?法律應該要因為影響到你個人權益,所以就修法,強迫那999戶人接受你的想法嗎?
法律不是十全十美,沒法照顧到所有人,滿足所有人,所以取多數人利益為優先考量。


陳小強 wrote:
你覺得法律是可以替每...(恕刪)


沒錯,只要沒有公共利益(如開路,公園(還要有必要性)),沒有危險(又不是集合大樓的危樓),那政府還是少管一些,你是管不完的,政府又不是"神",到時候就是不管你怎麼定,都會有一個受害者聯盟出來.
k.k2001 wrote:
政府的宣導真的不夠力...(恕刪)


更慘的是明明是同一街廓,隔壁間,一個是住3,一個是住3-2,住3的人聽隔壁說可以一坪換一坪,實施者也不明講,住3的人一簽下去,"權利轉換"後才知道這麼多問題,1 坪只可以換回0.6坪想要退出,不行,誰叫你貪心.更慘的是住3剛好是5樓公寓其中4戶投資客同意1坪換0.6坪,一個實住戶是沒有權力反對(80%同意成案,連隔壁住3-2有5戶,一共10戶,90%市政府代拆,還落下一個釘子戶,阻止其他90%的人回家的罪人,貪得無厭),只能本來是20坪換回12坪住,或是只好搬離一生的回憶地方.所以他是"釘子戶",他要為別人的貪心付出一生的回憶.

這是一般人最重要的資產,法令這麼多,政府又站實施者或是多數一邊,那少數的人不是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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