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文林苑三十六戶的居住正義 PO 文

Idnes wrote:
老實說沒什麼感想,文...(恕刪)

好罷,你高興就好。
如果王家,就是不協商,王家有五單位五車位的基本籌碼,加上原本就有別的房子住,這仗原本就是穩賺不賠。

王家是強勢的少數,同意戶是無奈的多數。。。

請聽文林苑三十六戶的聲音。
"樂揚建設請拿出道德勇氣,立即施工,我們的爸爸媽媽的年紀不能等,也不想等了...."
保障袋地可以藉由既成道路出入,這條民法規範目前沒有爭議。
如果今天36戶同意戶要和王家討論用路權、用路費,這些都是民法早有規定的,如果王家不肯付,可以打官司的。

使用權與擁有權也還是兩件事。王家這次是連擁有權都被 "權利交換" 掉了。

在沒有 "都更法" 之前,是不可能有這樣的 權利交換 ,把土地私有權的概念給推翻了。

Idnes wrote:
所以摟...法律是有明訂限制私人土地的條款的...為什麼可以限定私人土地的權利??? 不是我的土的愛怎麼樣就怎麼樣嗎??? 支持老王家的訴求不是這樣嗎??? 同樣觀點套在其他私人土地上為什麼就不適用?? 老王家今天如果不是袋地且有建築線..不需要靠任何人.當然可以愛怎麼樣就怎麼樣...很可惜..他土地得條件是受法律規範的得...就像其他地主受法律規定一樣...其實是很無奈的不能真的把老王家圍起來讓她死...因為法律有規定袋地通行權...不是不能支持老王家...是支持總有個道理...同樣道理怎麼老王家適用...其他人就.......邏輯好像就是老王家的地是寶..做什麼都可以..他的權利一點都不能侵犯....其他的人的地都是屁..要讓出來讓人白走是應該的...且活該倒楣...誰叫你們要都更拿回自己的地........
現在討論的,不就是這個公法有侵害私有權的疑慮嗎?
按現行的法律來走,王家是輸了官司,但這不妨礙對都更法的批評。

cazando wrote:
民法是私法,如果你還連公法私法的效果都搞不清楚,那跟你多說也是在浪費時間了
tituschiu wrote:
保障袋地可以藉由既成...在沒有 "都更法" 之前,是不可能有這樣的 權利交換 ,把土地私有權的概念給推翻了。(恕刪)


王家門前有小路,只是不夠寬不能申請建築。。而部分土地在捷運禁建區內,申請不了建照。

沒有都更法的保護,建商直接把王家的土地排在都更之外,王家的鄰居也不必預留土地給王家補足畸零地不足的部分,也不必留土地給王家作馬路申請建築線。。王家建於民國62年的老房子等著垮了變荒地吧。


Erichuangtw1980 wrote:
王家門前有小路,只是...(恕刪)

老實說,若您的長輩真是另外那36戶之一,那你真的是在幫倒忙。
王家只要回你一句"信義區都可以有菜園,我家變荒地,關你甚麼事?",你怎麼回答?

現階段最重要的事,是讓王家覺得被尊重,願意和建商一起找出解決方案。我覺得(真的只是我覺得,我不想再被人擴大曲解)建商在協調會開出來的條件其實不錯,王家只是一口怨氣難伸。找王家的毛病想釘死他,要是可行不會拖這麼多年。
鄰居們好好安撫一下王家,給點台階下,才是上策。這不也是建商將這36戶帶到火線和本討論串的最大用意嗎?

kuoyuan1 wrote:
鄰居們好好安撫一下王家,給點台階下,才是上策。這不也是建商將這36戶帶到火線和本討論串的最大用意嗎?恕刪)


好像回到為了水權 鄉民械鬥的時代

都更條例 是 都市計畫法的特別法
同意戶 幹嗎 還去 跪下來 求王家?



文林苑都更案本質是政府發動 於民國91年發動的
並非像一般都更案是由地主或建商發動的
如果王家不滿,就應該去打官司要求撤銷民國91年 畫定更新地區的行政處分
文林苑案 更新地區,台北市政府91年公告,更新單元由地主賴先先申請
一般都更案 未經政府公告更新地施, 直接由 地主或建商 申請畫定(此屬 私人發動的都更案)



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
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
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一個以上更新單元。

為什麼36戶 從沒去質疑過樂揚建設 面對有爭議的都更 為何先拆他們原本的房子?

現在房子都被拆了,唯一回家的路就是成為建商的打手..... 說穿了也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何來的正義?

小弟覺得事情難落幕.... 三方都想爭取最大的利益 都只看到自身的利益受損,不太可能談得下去!



btjeff wrote:
為什麼36戶 從沒去...(恕刪)


你以為沒有質疑過嗎?但建商 一點違法都沒有,你能拿他什麼皮條。
告他民事侵權嗎?
還是刑事燬損罪嗎?
還是違憲嗎?

找建商,講得是很簡單,不過就是想不出方法解決事情,隨便呼籠的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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