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苑同意都更的住戶終於有所行動啦,該環給他們一個公道了。

bar0402 wrote:
錯了, 法律不是非執行不可的..


這就叫做選擇性執法不是嗎,今天法院可以對王家消極不執法

那明天是不是能對其他人的所作所為視而不見?

今天稅法有爭議,是不是都可以不用查那些大戶的逃漏稅了?

今天健保有爭議,是不是大家都可以不用繳保費了?

講那麼多,不過就是在幫王家不合理、不合法的行為做解套而已

這才更不應該是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認知

法律保證了人權,更給予了人民作主的權利

前提就應該是人民要以法律的規範來行動

如果法律上有遇到問題,就更應該以法律途徑來解決

王家口口聲聲說法律保障他的人權

當自家利益與現行法律起衝突時卻又認為自身利益凌駕於法律之上

如果惡法亦法更不是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認知

那王家的表現更不依該是一個民主國家的國民該有的
bar0402 wrote:
錯了, 法律不是非執行不可的..
只要執行代價過大, 那可以看狀況再進行..
只有書呆子跟蛋頭學者會認為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 非幹不可......(恕刪)


是犧牲一戶的代價大還是犧牲36戶的代價大?是補償一戶的代價大還是補償36戶的代價大?
是社區的公眾利益比較重要還是惡質釘子戶的個人權益比較重要?
(我之所以一直稱王家為惡質的釘子戶,就是因為他們不遵守法律程序只顧私利罔顧公義,如果現在王家一切依法而是建商不守法律程序的話,我就會說惡質奸商,而會將王家稱為不同意戶了)

紅字那一句如果換成下面這句你覺得是不是好像也很合理?
只有書呆子跟蛋頭學者會認為個人權益是神聖不可侵犯, 非幹不可

bar0402 wrote:
惡法亦法更不是一個民主國家該有的認知...
希特勒的驅逐, 沒收猶太人財產也是國會通過的..
你說那些納粹份子最後可以雙手一攤, 說那是命令就沒事嗎?......(恕刪)


我覺得你的價值觀真的有問題,不是拿強姦就是拿酒駕這些違法的例證來做比較,拆遷王家可是一切依照法律程序在走的,強姦和酒駕是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有允許可以做?
現在還舉甚麼希特勒更是笑破人的肚皮,要是我們的政府是像希特勒的納粹德國呀,王家大概早就要送到集中營去了,而你可能已經被蓋世太保抓走了,希特勒政府會讓王家在那裏胡鬧,會讓你在這裡胡說八道嗎?

bar0402 wrote:
常識告訴我們, 沒有我的同意, 就拆我家房子, 就是缺德事...
更糟的是還拿去給建商爽... 連一點讓人同情的感覺都無....
這不必用哪條法律來證明, 也是為什麼郝大市長民調吊車尾的原因.........(恕刪)


請用你異於常人的常識大聲的告訴大家,政府徵收土地做公共建設蓋公路,捷運,高鐵,機場,港口等行為是不是缺德事?請注意所有的民主國家都有土地徵收的相關法規,也沒有哪個民主國家會把個人權益無限上綱到神聖不可侵犯的地步,我們的憲法23條自己去看看吧,個人權益不能凌駕公共利益;個人自由也不能侵犯他人自由

請用你充滿感情的感覺告訴我們,文林苑如果順利都更了,對那些同意戶是不是也有利?那些同意戶們是不是也會很爽?王家自己也能拿到五戶五車位,王家難道會不爽要這五戶五車位?騙笑A

郝市長民調吊車尾?不會是三民自做的民調吧?

john71 wrote:
小的知識淺薄~還是有...(恕刪)


王家是在情理法上都站不住腳,頂多硬凹一個祖厝的感情無價,但實際上卻是在鬧情緒做損人不利己的鳥事

如果守法是錯的,那建商是錯了,因為建商和同意戶們一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在做
王家和路人甲要胡鬧我管不了,但政府總不能跟著王家和路人甲一起胡鬧跑去懲罰守法的同意戶和建商吧?

bar0402 wrote:

錯了, 法律不是非執行不可的..
只要執行代價過大, 那可以看狀況再進行..
只有書呆子跟蛋頭學者會認為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 非幹不可...(恕刪)


我只能希望這個版上沒有幾個人能接受你的說法
接受這想法的人越少
台灣才會越接近民主法治

再說回希特勒與納粹
不是因為其他人不幫受害者說話才導致最後的結果
而是自以為正義的偏執狂
無限上綱他們自以為的正義
於是法律也要為他們的偏執服務
才會有所謂立法剝奪誰誰誰

hkw wrote:
如果今日是你家 這樣被惡搞
通知書 三番兩次 寄錯地方
最後告訴你 你已經被劃入 不得反悔
這不是很好笑嗎 這是手段
沒...(恕刪)


聽你這段話

就可以知道你只有看過王家寫的懶人包,連判決書是什麼都不知道吧
john71 wrote:
說實在的,沒有文林苑事件,我還真的不知道,不想參加都更,是要提出反對意見的
我家這裡談都更,同意都更的人都有和建商簽合約表示同意,相對的沒簽不就表示不同意了嗎
之後,建商只需要出示同意戶的合約並達到90%,就能向市政府提出申請,然後像文林苑一樣,把不同意的那10%強行拆掉

都更法真怪,怎麼能多數決方式,來拆掉別人的房子
那我們來投票,把國民黨黨產、蔡萬才、蔡衍明、郭台銘、王雪紅等首富~財產平分掉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王家一定要拆掉才能增進公共利益嗎?不拆也不影響到公共利益,那他就該受憲法所保障不是嗎?
受憲法保障的話,那都更法和憲法牴觸了~都更法無效
        郝市長命令拆房子,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了~命令無效



大家要替同意戶說話,我沒意見,說王家有錯,我也沒意見,但別漏掉建商,建商都更經驗不少
那建商明知道還沒和王家談好條件,還硬要上,瞞騙市政府企圖闖關通過都更,這樣子是對的嗎
整件事,建商要負最大責任,同意戶和買預售屋的人,更應該去對建商施壓,而不是單單只去針對王家


你說得很對,把我心裡想的都說出來了。
john71 wrote: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7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憲法只是綱領~

詳細條文還是依據法律,要不然我想殺人犯也可以主張刑法與憲法牴觸

因為剝奪他的生存權,但是憲法裡面不會去說到殺人會被關

憲法裡也不會去規定闖紅燈要罰多少錢,是不是也可以主張政府強奪人民私人財產

法律裡很多是會剝奪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



只能說,如果法律有問題,就應該去修法,但不是造成民粹

以現在來說只能說建商賤賤的~ 政府只是依法行政

如果市府依的法有問題,那就該去修法,而不是一直炒市府違憲

dove wrote:
憲法只是綱領~詳細條...(恕刪)


問題是大法官們把球踢回給立委了啊!
所以目前還是沒人可以給答案...

只是光有沒違憲這點疑慮, 應該是大家普遍認為有可能..
不然就不會一票人想去請求釋憲了..

法律不是訂下就非得執行不可, 更不是說你都不可質疑現有的法律...
當年反對總統直選的人, 今天卻是坐在總統位子上...
若沒人當年幫他"質疑"法律, 進而推動修改之, 他不見得能登上這大位...

我還是老話一句, 你敢拆, 那就拆...

這裡一票人是樂揚啦啦隊或打手, 以後怎樣, 他們才不管, 反正能拆掉王家就好...
樂揚那幾億資金解不了套, 才是糟糕...
但是, 政府不能如此, 一般百姓也不會如此...

就百姓而言: 政府都知道都更法該改了, 結果還是強制用公權力去房子給建商爽..
簡直就是惡棍中的惡棍..

就政府來說: 拆一次王家都已經讓郝大市府民心盡失...民調破底了..
現在都更法需要修改全國幾乎都有共識: (只有那群喊著都更已死的爛貨建商覺得不該!)
甚至台北市還一票建商屠刀之下的受害老百姓等著被宰割...
郝市長真的要拆掉自己總統路嗎?

今天你拆給建商爽, 或是這些房地產相關業去樂得炒作, 你也把你的總統路給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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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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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zando wrote:
是犧牲一戶的代價大還...(恕刪)


都講了幾十次了, 還要我再說?

1. 比數字有意義嗎? 舉過的例子夠多了吧?

2. 文林苑案的問題是在建商身上, 不在王家, 你沒搞定所有人, 怎可開始拆屋? 賣屋?
連這36戶都不知道你還有沒搞定的? 所以都更法修改草案..
就把這麼荒唐的事給修正了...

現在要王家退讓給你建商爽? 豈有此理!

其實我是主張王家若真要錢, 是該退讓讓工程可以進行, 不過, 若是建商打手這種"你王家理所當然該
拆給我爽"心態下, 我覺得我反倒贊成再拖再玩下去, 只要王家還撐得住... 呵呵...

台灣的建商, 有良心的, 應該還沒出生... 或是我沒機會遇過或聽過....
看到建商, 尤其是那種整天喊著都更已死的垃圾....
就一口痰往他們鼻樑吐就是... 多醜陋的嘴臉....
比2599看起來還吃相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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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是要在真正需要更新的地區作更新,而不是只有利益考量,只找些所謂精華區,炒房地產,
只為了短期的利益,大家想賺幾翻!犧牲自己的財產及權益,來成就好幾十億的商機!

而一般住戶及市民實在很難和建商、實施者及財團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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