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有職責,對政府 非常規 的"特別稅- 也就是奢侈稅" 做最嚴格的監督

奢侈稅不是資本利得的所得稅,不是營業稅,也不能算是常規的貨物稅

奢侈稅 可以說算是一種 非常規的特別稅

先姑且不考慮 "房地產"或"房價" 問題,

立法院有職責

-->對政府 非常規 的"特別稅" 做最嚴格的監督


如隨便放行, 型成"前例" , 則 人民 無異就會像是施政者 鉆板上的魚肉(今天有奢侈稅,明天就可以有其他的特別稅)

(個人主觀認為,奢侈稅 可以來實施,但應該用 1資本利得的所得稅(房產) 2.關稅(奢侈品) 常規方式徵收. 如執政者一定執意濫權要用非常規的特別稅方式來執行,則必須有最嚴格的規範與落日條款--> 其中目的之1 是要避免執政者的任意擴權)

因不是稅法專家,所以無法完全懂樓主的意見,但覺得樓主很專業!所以想請教,那落日條款要如何訂定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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