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於法拍合法取得一塊土地 (但是用債權去承受) , 在法院要發過戶證明書 (權利移轉證書) 時 , 有人提起民事訴訟惡意拖延我方過戶 , 法院是告知因為有訴訟所以無法發出過戶證明書 (權利移轉證書) !? 對方是提出的是債權分配表異議之訴 , 107年至今目前官司已三審定讞 (我方三次都勝訴) , 法院即將要發過戶證明書 (權利移轉證書) , 請問一下 ! 課稅理因從那一年算起!? 因為此官司打了近2年!
105年得標後法院已來文要繳交增值稅及稅款 (也已該年度就繳納) , 會在107年要過戶證明書 (權利移轉證書)再重新計算稅的問題! 還是就105年那時繳交的算起 , 雖然目前處於尚未過戶 , 那若今年順利過戶的話 , 土地買賣滿兩年課45%的問題! 我方等於是從拍得日算起? (105年) 還是完戶算起後兩年?!
另~ 法院整過過程這樣的審理算是"正常"程序嗎? 拍得人因民事訴訟而無法過戶?
小弟不才! 對法律真的沒熟悉! 希望有懂的人可以給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