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我本身沒有在意現在房市的趨勢或什麼房地合一的東西 只是剛好因為個人的一些因素,不得不處理三重的房子,但是呢... 因為房子租給房客中(租約為1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想上來問問版上的大大...我該如何處理比較適當
1.如果是便利商店或文具店租約應該都寫提早解約賠二個月租金。2.如果是用白紙寫的,就依租約及法律規定,沒有寫到提早解約,就依土地法100條規定,只有在房客欠繳2個月房租時,始能解約。3.可以跟房客喬看看要不要合意終止租約。-+
該如何處理比較適當?要請你再描述清楚點才有辦法給你建議,是有稅務上的考量還是有特殊的問題?不然只要你的買方對目前出租現況願意承接的話,那會有什麼問題?房客一樣租到年底?到時要不要在續租就是房客跟新房東的問題了
oldcca wrote:該如何處理比較適當?...(恕刪) 沒有什麼隱情,就只是單純想把房子清空再po網賣...這樣對買家也比較好因為沒有提前解約房客的經驗...本來是想說我po網賣時..我每個月少收2000租金方便讓買家看屋,成交當月就整月不收租金但是又考慮造成房客的不便...所以才求文看如何處理雙方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