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梯扣點 使用健身房扣點 進出車道扣點 開門關門扣點....
使用愈多 繳費就多
還可以規定要預先購買點數儲值
但 會不會有人都跟別的住戶在後面進出
省錢省點數...哈

agcsd wrote:
敬告各位讀者,法院已有判律,不可因坪數為計算管理費!
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否則應以戶數每戶大小都付同樣.
因為住的人不因大小坪數而有多寡,使用電梯,警衛,綢路,化糞池等是因人口數多寡,20坪可能住6人,60坪並不一定住18人,
相反的20坪負擔的公共設施可能只有6坪,但是60坪負擔的公共設施可能只有18坪,這樣的話,20坪的住户花較少的代價卻和60坪住户使用相同的享受,台灣又沒有出售公共設旋的例子.
政府好像在研究修法了,不管怎樣,在台北就有買小套房,卻和大坪數住户使用相同的公共設旋,小坪數永遠佔便宜,大坪數住户永久吃虧,
法院已有判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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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99年度XX小字第XXX號
原告:XX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XXX(XX市XX號XX樓)
給付管理費事件. 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規定參照。而決定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管理費之支付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社區設備之頻率、次數間,或與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坪數間,並非本於雙務契約所發生,且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被告自不得以其所有坪數較少,即免除部份管理費用之給付義務…
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99年度壢小字第XXX號
原告:XX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XXX(中壢市XX號XX樓)
給付管理費事件. 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規定參照。而決定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管理費之支付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社區設備之頻率、次數間,或與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坪數間,並非本於雙務契約所發生,且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被告自不得以其所有坪數較少,即免除部份管理費用之給付義務…
kdw63121 wrote:
建商賣屋是依據"大坪數"人口一定多,使用量一定頻繁,則分擔的公設就要多買,這樣的邏輯來分配大小坪數
的價位 ,但公共空間和公共設施是共有的,大坪數已經無奈的多買了公設,住的人或製造的消耗,也不見得比小坪數
多,難道~連管理費都還要依坪數計 ?
我是很想提議就別在照坪數算了...因為照這樣結果,設備要維修,空間清潔,大坪數不就要多出1倍嗎? , 哀~~(恕刪)
johnnyw0719 wrote:
講難聽一點~~屋倒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