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主動掃狗屎也錯了嗎!?

唯一公平的計算方式 就是使用者付費

用電梯扣點 使用健身房扣點 進出車道扣點 開門關門扣點....
使用愈多 繳費就多
還可以規定要預先購買點數儲值

但 會不會有人都跟別的住戶在後面進出
省錢省點數...哈
敬告各位讀者,法院已有判律,不可因坪數為計算管理費!
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否則應以戶數每戶大小都付同樣.
因為住的人不因大小坪數而有多寡,使用電梯,警衛,綢路,化糞池等是因人口數多寡,20坪可能住6人,60坪並不一定住18人,
相反的20坪負擔的公共設施可能只有6坪,但是60坪負擔的公共設施可能只有18坪,這樣的話,20坪的住户花較少的代價卻和60坪住户使用相同的享受,台灣又沒有出售公共設旋的例子.

政府好像在研究修法了,不管怎樣,在台北就有買小套房,卻和大坪數住户使用相同的公共設旋,小坪數永遠佔便宜,大坪數住户永久吃虧,
法院已有判律如下;

============================
公告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99年度XX小字第XXX號
原告:XX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XXX(XX市XX號XX樓)
給付管理費事件. 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規定參照。而決定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管理費之支付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社區設備之頻率、次數間,或與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坪數間,並非本於雙務契約所發生,且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被告自不得以其所有坪數較少,即免除部份管理費用之給付義務…

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99年度壢小字第XXX號
原告:XX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XXX(中壢市XX號XX樓)
給付管理費事件. 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規定參照。而決定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管理費之支付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社區設備之頻率、次數間,或與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坪數間,並非本於雙務契約所發生,且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被告自不得以其所有坪數較少,即免除部份管理費用之給付義務…
我有個疑問,為何要特地開一個帳號來貼這個東東,又在搞影分身嗎?
坪數或平分,管理費本來就是所有權人決定,,,
那個判決看起來像沒付管理費?不太理解有什麼關係。
agcsd wrote:
敬告各位讀者,法院已有判律,不可因坪數為計算管理費!
除非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否則應以戶數每戶大小都付同樣.
因為住的人不因大小坪數而有多寡,使用電梯,警衛,綢路,化糞池等是因人口數多寡,20坪可能住6人,60坪並不一定住18人,
相反的20坪負擔的公共設施可能只有6坪,但是60坪負擔的公共設施可能只有18坪,這樣的話,20坪的住户花較少的代價卻和60坪住户使用相同的享受,台灣又沒有出售公共設旋的例子.

政府好像在研究修法了,不管怎樣,在台北就有買小套房,卻和大坪數住户使用相同的公共設旋,小坪數永遠佔便宜,大坪數住户永久吃虧,
法院已有判律如下;

============================
公告 臺灣XX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99年度XX小字第XXX號
原告:XX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XXX(XX市XX號XX樓)
給付管理費事件. 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規定參照。而決定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管理費之支付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社區設備之頻率、次數間,或與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坪數間,並非本於雙務契約所發生,且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被告自不得以其所有坪數較少,即免除部份管理費用之給付義務…

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案號:99年度壢小字第XXX號
原告:XX社區管理委員會
被告:XXX(中壢市XX號XX樓)
給付管理費事件. 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頌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4條規定參照。而決定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多寡之主體,係由區分所有權人召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決定,管理費之支付與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社區設備之頻率、次數間,或與區分所有權人所有坪數間,並非本於雙務契約所發生,且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

被告自不得以其所有坪數較少,即免除部份管理費用之給付義務…
大酥團最高絕學,無視大法,,,
這些矛盾之所以產生...都是立場問題,
誰不為自己利益把關....
誰只想到別人利益了....
單一出發點容易遭多數人批判,
但是站在多數人出發點就是共同誇讚,
一兩個人力量有限....
能夠溝通說服才是本領,
跟法條一點關係都沒有。
agcsd wrote:
敬告各位讀者,法院已...(恕刪)

恕我愚昧和眼拙真的看不出該判決書內容與提及"敬告各位讀者,法院已有判律,不可因坪數為計算管理費!"之
間的關聯性!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現代人很奇怪,

房價那麼貴都不會跟建商哀哀叫, 就拼命跟別的住戶計較那區區的管理費..

我不懂那個邏輯...

kdw63121 wrote:
建商賣屋是依據"大坪數"人口一定多,使用量一定頻繁,則分擔的公設就要多買,這樣的邏輯來分配大小坪數
的價位 ,但公共空間和公共設施是共有的,大坪數已經無奈的多買了公設,住的人或製造的消耗,也不見得比小坪數
多,難道~連管理費都還要依坪數計 ?
我是很想提議就別在照坪數算了...因為照這樣結果,設備要維修,空間清潔,大坪數不就要多出1倍嗎? , 哀~~(恕刪)


  照戶數計算就公平嗎?

  明明佔有公共空間的比例比較小,房子也比大坪數得要小得多,錢卻要繳得一樣多,這樣對嗎?

  管理費依坪數計算很合理,除非你能拿出更公平的分配方式,不然實在沒什麼好抱怨的,你這篇文章真的只是挨罵而已,沒有意義...
silentocean wrote:
明明佔有公共空間的比例比較小...(恕刪)


我想請問一下, 為什麼大坪數佔的公共空間比較大, 怎麼算的? 倒是大坪數的人因為相同的公設比付出去的公設還比小坪數較多才是吧? 我家使用到的公用空間和鄰居使用到的不是一樣大嗎 ?
EVA001 wrote:
我想請問一下, 為什麼大坪數佔的公共空間比較大, 怎麼算的? 倒是大坪數的人因為相同的公設比付出去的公設還比小坪數較多才是吧? 我家使用到的公用空間和鄰居使用到的不是一樣大嗎 ?

講難聽一點~~屋倒重建分配坪數時~~你就知道怎麼一回事了~~該屬於你的相信你不會少算~~
johnnyw0719 wrote:
講難聽一點~~屋倒重...(恕刪)


那也是我買房時候多付出去的阿, 本來持分就比較多, 和管理費有什麼關係? 二房住四個人和四房住三個人, 使用公共設施的機會哪個高和頻繁? 大坪數所付出去的公設比小坪數的多, 使用的空間卻是一樣的. 這是個合理的討論, 說的出道理, 大家都可以接受.

大家不覺得仔細想想, 用坪數來算管理費, 真的是合理的嗎? 我可以接受住戶大會大家表決, 但是在這裡一面倒支持這種似是和非的言論, 是我想提出來討論的.

許多地方使用坪數來計算管理費是因為整個社區大部分都是相同坪數的集合式住宅, 所以爭議較少, 但如果社區含有透天和大廈, 大夏又分有兩房到四房的設計, 就會發現用坪數計算是多麼不合理的收費方式.

純討論, 勿有過多的人身攻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