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時建商的成本:建築成本 銷售成本(稅金也可以算在內)
建商所得: 分得房屋可售價金
雖然我不是建商 但是我以公司經營者的角度來看
買東西就是所謂的含稅價(含5%營業稅)
雖然是由營業人付給政府(但其實這錢是消費者付給營業人)
公司的淨所得其實是所謂的未稅價
都更來說,並不是直接的一買一賣那麼單純
而是住戶把土地(原料)交給建商 建商再蓋房子(商品)分給住戶
所以說條件可以談
但以新屋售價來算稅金 我個人認為是不完全合理 住戶感覺多付了點
因為建商在取得土地時並沒有付給住戶購買土地的營業稅
(是不用繳,但建商去標土地的話取得成本可能更高,但蓋的全部房子都可以自己賣)
那要怎麼談條件?
我提供個人的想法 既然你要我付新屋價值的5% 那你給我的房子面積多5%
假如本來是1坪換1坪(室內面積) 變成1坪換1.05坪 這樣住戶也不會感覺這5%是多付的 而是用來買多5%的面積
而建商付出的成本就是減少了可售房屋的面積(但是銷售成本也減少了)
如果只是單單的要求這5%要建商吸收
1.可能建商就會從建築成本理想辦法省回來
2.公設比壓低,提高建商的可售面積,但住戶將來可能就沒什麼好公設可用,或是本來設計1000kg的電梯改成500kg的電梯(大電梯=>小電梯)
至於新屋價格的認定,則又是住戶與建商間的另一場角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