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廣場開幕了(二)p2.暫時停止更新文章

河馬哥 wrote:

發言一向挺此建案的...(恕刪)

應該是為了方便自己日後行事吧?
手上還有一半房子沒賣
意味著管理費要由建商出一半
建商為了減少持有成本,能省則省
就故意運作流會方便後續能省成本的進行管理
河馬哥,可以請教一下你們今天的議題是甚麼嗎?怎麼感覺日月光的住戶都氣沖沖地。

去年你提供了日月光中秋節烤肉的精彩照片,所以今天中午我外出時,看到你們的住戶一大群人從停車場空地走出來,加上人人手拿餐盒,才會誤以為你們又在辦烤肉趴。

不過舉辦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不是應該在社區裡面嗎?怎麼會跑到外面來?

今天沒風天氣真的很熱,辛苦了!
fly48 wrote:
河馬哥,可以請教一下...(恕刪)

我氣到所有照片文章都刪了
你看有多氣
幸運星66 wrote:
應該是為了方便自己日...(恕刪)

很多事 不想多說
總之 不是你說的那個理由
河馬哥 wrote:
我氣到所有照片文章都...(恕刪)
呃,那真的是氣壞了。

能讓你氣成這樣,想必事情應該不簡單才對。

既然原因不方便說就不勉強了,只希望你們跟宏璟雙方能夠平心靜氣坐下來談,早日將問題解決。
今天是區權人會議。第一次會(706戶)
主召集人是建商。
住戶275戶+建商房東141戶=416戶(而706戶/2=353戶 有過半數)

主席確宣布,第一次會因人數不足(只有276戶簽到??)流會
主要因為建商故意不簽到,造成流會。
(141票,只有1票簽到。275+1=276戶,不足353戶)

那第2次會議只要706戶的5分之1(706/5=141。5)就可以開會,而且建商手握141戶票數。
也就是說第2次會不管275戶住戶同不同意,
身為建商+141戶大房東就球員兼裁判,就可以直接"準決議了",那要住戶來。。。。看戲喔!

建商利用,先讓第一次會故意流會,再用大樓管理條例32條優勢開第2次會,強行準決議。


所以今天,建商要演戲,還耍275戶住一起下來演。。。。



PS:建商真的以為住戶是笨蛋嗎??
   
fly48 wrote:
呃,那真的是氣壞了。...(恕刪)


心平氣和???

如果有建商告訴你,住戶要先整合大家的意見,派出代表溝通。

然後,再告訴你,你不是法定管委會主委,你能代表誰,還叫我們閉嘴。。。。

目前我心中只有2首MV可以表示,
來一首真心換絕情,一首船過水無痕。。。。來結束這回合。
wshjietw wrote:
今天是區權人會議。第...(恕刪)
w大,我看懂你的意思了。

我當過好幾任社區委員,也擔任過主委,這個法條我看過但是沒用過。

日月光的住戶素質都很高,也許其中有人能夠提供專業的法律見解,幫助你們解決問題。

自助才有人助,誠心幫你們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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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2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
;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
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
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剛才河馬哥加我好友,我們倆透過line交流了一些看法。

關於宏璟疑似故意流會的做法,我個人表達極度不贊同的態度。

我很誠摯地希望整件事情能得到妥善的處理,儘快圓滿落幕。

為了表達對住戶的支持,從此刻起本人暫時不再更新本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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