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塊568 wrote:
賣方是一位成年人要對自己所言負責....
看來樓主還是見解屋主的口頭承諾也是契約的一部分,民法精神中確實如此,但前提是『意願』。契約簽定之前各方也都有可能因語意溝通的認知不同而有所歧見,所以需要白紙黑字加諸簽名才能算是正式契約,定了契約就不能反悔。
假如仲介跟屋主口頭承諾說屋主可以實拿400萬成交,後來反悔說一定要按400萬抽佣4%為賣方服務費,那屋主是否可以拒絕簽約?或者仲介跟屋主電話中斡旋,雙方又都沒有提起服務費,屋主的認知是400萬實拿,仲介的認知是400萬為成交價,應按400萬為基準抽佣,這時就造成兩造雙方的認知差距,白紙黑字的契約功能有時都會有對文意認知不同而需要仲裁或者裁判,何況語言溝通。
本來用電話通訊談斡旋就已經不恰當了,談完了沒有抓緊時間去做契約變更,這個仲介的疏失比屋主還要大。
就樓主的案子來說,並未加價到可以讓屋主實拿400萬的成交價,仲介也沒表示願意放棄賣方服務費讓屋主實拿400萬,所以先別忙著去怪屋主。如果屋主可以實拿400萬屋主還不賣,那屋主縱然不需負法律責任及履行契約義務(因原合約430萬屋主實拿不只400萬),可以見得這個屋主誠信也是有大問題。
十幾二十萬的價差,樓主會計較,屋主也同樣要計較,將心比心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