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主動掃狗屎也錯了嗎!?

iverson005 wrote:
那版主把大坪數的房子賣掉,改買2間小坪數的就ok了

QQ"


附議~反正開板大也在前面26F回文說人少住太大浪費資源~~不如就賣掉去換小屋囉!
每個人有每個人的需求
大家討論經驗累積下
雖然沒有辦法面面俱到
但會有最折衷最適合的方法
不分樓層以坪數計費是現在最普遍的計算方式

所以千金買屋萬金買鄰
遇到愛計較
或是光出意見不出解決辦法的鄰居
住的很辛苦....
??
我前幾天有盤算過

若管理費 (約定專有區域不算)

A案

以坪數計 1坪=60元
44坪共6戶 26坪共5戶 32坪樓中樓1戶

44P = 2640 x6 = 15840
26P = 1560 x5 = 7800
32P = 1920 x1 = 1920

合計每月收入 25560


B案

住戶均攤


1. . 公共電梯 (各戶均攤)

保養費每戶 __400___ 元

電梯保養費,保養人員定期於每_________保養一次 (各戶均攤) (請委員協調廠商報價)

不得因使用頻繁多寡或坪數大小家庭成員多寡,有欠公平的理由,而少繳多繳
=====================================================================================

2.. 公共清潔費 (各戶均攤)

公共清潔費每戶 ___500___ 元 請阿桑打掃每月確定6000

(請委員協調廠商報價)

1.電梯清潔擦拭
2.大廳清潔擦拭
3.防火巷清潔
4.騎樓清潔
5....etc

不得因使用頻繁多寡或坪數大小家庭成員多寡,有欠公平的理由,而少繳多繳
================================================================

3. 公共水電費/公共/機電/維修/雜支 基金 簡稱公基金 (各戶均攤)

公基金 每戶 __500___ 元

1.抽水馬達維修
2.機房維修
3.化糞池清潔
4.公共區域維修(花台/信箱/牆磚/大廳 等 )
5.排水不良
6.公共電費(電梯/走道照明/大門/對講機..)
7.公共水費
8.洗水塔
9.換燈管
10.影印 /文具 / 列表機
11.公用電梯維修
12.發自於頂樓漏水
13.消防
14.公共利益維護...etc

4.不得因使用頻繁多寡或坪數大小,家庭成員多寡,有欠公平的理由,而少繳多繳

5.若公共區域遭遇重大損害或汰舊需更換,公基金不足則全體住戶需共同分攤

6.管理費不足經住戶同意得以調漲

7.公基金餘額用途當為公基金之用

==========================================================


以上

原本方案A , 小坪數要繳 1560

但 B案 小坪數則降至 1400

案B的缺點就是公基金沒那麼多餘額,會花得很剛好便是


我也可以在退一步大坪每戶再多收300 放到公基金裡










炒兄~~

就是因為公寓大廈條例沒硬性規定照坪數....只要住戶投票同意即可

,所以我是針對我現居個案量身打造....如果樓下店面這樣的案例

,其實也好解決就是專用約定,如同車位必須多繳!! (繳多少?住戶決議...


公寓大廈條例,有它彈性所在,就是為了禰補先天的不公,在繳交公共基金上,認同只要區分

所有權人大會決議通過即可


E93KING wrote:

+1000,這種房子,當初根本就不應該買,

這種地主一佔%數就大,他有投票的多數權你就死定了,你一買你就變成員工,你又多一個老闆管你.

若買了,就別再斤斤計較. 管理費本來就是該在買房子前通通考慮清楚....(恕刪)


真是內行

唉 本來樓主要來取暖 無奈01一面倒 連一根火柴也不給啦

管理費不管怎麼算多是不公平啦 ! 大樓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啦

貴社區12戶 很好搞定啦

祝樓主明年加入管委會行列 當上主委啦
kdw63121 wrote:
炒兄~~ 就是因為...(恕刪)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沒有明訂規定區分所有權人要依權狀坪數大小來繳納公共基金(管理費)的,但是第十條是有提到由坪數大小計算的依據如:「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全文: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我想應該沒地主戶...塊地確定建商和地主一次買斷



三位委員 一個是退休公務員 ,一個拉保險(主委) ,一個在銀行上班


樓中樓那戶和建商有關係罷了


取暖...!? 呵....想太多了吧...表達意見卻被群攻你不會 哀哀叫 嗎 !! ^_^"""





有沒有地主戶我不在意...我也只是不明白明明大坪數佔票數較多...為何有機會爭取權益不爭


, 然後開會老是有幾戶不到....戶數已經很少了....這樣如何決議呢?








提問1.====================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條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

例"分擔之。


解釋============

"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支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或"的解釋並不是強制

規定,如果有強制性,條文這種東西會寫"當" ,而不是"或" ,白話就叫"必須," " 或"也就是

有其它合理選擇 , 而"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其比例就是指每戶佔的公設比例,那買大坪數相對公設比例佔的多!?所以

管理費要多付錢!!但想想基本上,公共空間的持分應該要一樣的才是,因為,

我們不會說這公共走道的幾分之幾處是我的,我今天不讓過!?或頂樓這某塊地是我的

,你不行在這曬衣服,所以大家都很文明,都清楚這是公共區域 , 所以以坪數算確實有待商確 ~

但我們也確時多買了公共坪數,管理費是否不要再用坪數計呢!! 是否要重新規劃呢?



提問2.====================

目前各公寓大廈收取之管理費係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摘錄):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70118&DF=&SNo=18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二. 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解釋============

所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對於其收取方式為按坪數計算或亦按戶數計算,無定立明確的標準。
一切投票表決!!
kdw63121 wrote:
提問1.======...(恕刪)

有關大大的提問1
可能是偶認知上有所錯誤,所以提出個人的算式與各位大大討論:
公設比簡單來說是公共設施面積與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比值。至於各區分所有部分的公設比計算方式,則應該以各個區分所有建物部分,依照其主建物面積(包含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所應分配比例之公共設施面積。
所以若以全部的公設面積與持有的面積相比,就不會是每戶的比例分擔都相同的,
例如:一棟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為1000坪在30﹪的公設比下有300坪的公共設施面積,依比例分擔的原則50坪房子30﹪的公設坪數有15坪(佔5﹪比例分擔),100坪房子30﹪的公設坪數為30坪(佔10﹪比例分擔),這樣的算式有沒有錯誤呢?

選擇用“或”就是保有彈性是對的,其目的是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能適用到每一種狀況,例如有些社區是沒有成立管理委員會而設有管理負責人、有些社區的公共基金來源充分所以住戶就不需再繳管理費以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權決議。

另外
大大所以引用第18條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的規定是社區的公共基金的來源依據!
其實行細則為公寓大廈住戶規約,其中會提到每月社區管委會所收到管理費須提提撥多少納入公共基金(一般是20%)!
依據公寓大廈規約有提及管理費與公共基金的使用原則:
一、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二、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四)供墊付前款之費用。但應由收繳之管理費歸墊。
只有為別人而活的生活,生命才有價值。
管理費不是以戶算就是以坪數算,以戶算的大都是每戶差不多大,或是社區很小沒幾戶,不然幾乎有管委都會想用坪數算,因為比較單純好管,就像你就覺得不公平了呀,別人也會有別的事覺得不公平,要住大樓這都難免啦,不然你去買公寓就好了,不用管理員,管理費也符你你需求用戶算,而且很便宜哦,共用電費也超省幾10塊而以。

所以你。。。買錯房子了,也賣掉去住公寓吧,它比較適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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