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尋屋趣-關於汐止的物件大家可以一起在此討論喔!


vivaeva wrote:
原來黃市長還有這樣的...(恕刪)


負面的新聞可多了,不然為什麼他選不上...

vivaeva wrote:
原來黃市長還有這樣的...(恕刪)


因為顏色對了.....

elway 7 wrote:
因為顏色對了.......(恕刪)


終於悲哀的汐止市

我決定要離開你了

你的好山好水已經被利益團體破壞殆盡

市長靠鋪路賺黑心錢

我卻每天閃著坑洞向前行

房子興建的密度, 已經將整個汐止占滿, 似乎不想要再留下任何青山綠水的回憶

上班時間, 汽車喇叭此起彼落

人們原本和善的臉露出兇光

終於悲哀的汐止市

我已經離開你了


ericaudi wrote:
終於悲哀的汐止市...(恕刪)


呵呵
又有人被洗出去

省很大的車迷 wrote:
呵呵又有人被洗出去...(恕刪)


自助而天助

勿慮

ericaudi wrote:
終於悲哀的汐止市


0.0 ......

我生在汐止~長在汐止~這裡是我的家

雖然生活中有很多鳥事一直在發生

不過我還是會選擇繼續在這住下去

恭喜你搬離了你不喜歡的地方

yantwn wrote:
“...文資法立法精神,著眼於保護具有古蹟價值的文化資產,避免遭所有者拆毀,地方政府究竟是配合破壞文化資產的幫兇,還是文化資產的保母,端視執法的積極度,依法只要列為「暫定古蹟」審查者,即視同古蹟。

台灣俗語說:「珍珠當做老鼠屎」,文化官員更當引以為戒。

周家老宅,有沒有列為古蹟的價值,文化局難道沒有專業評估能力?為何評估作業一拖再拖、都未成案?被動等著民間文史工作者居間奔走,難道非得等到珍貴文史資產都被夷為平地,再發表官樣的「深表遺憾、痛心」?..."



這件事,台北縣政府難辭其咎。
=============================

http://www.cca.gov.tw/law.do?method=find&id=145

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文壹字第0942127045-5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文壹字第0962135033號令修正第八條條文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係指下列事項:
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
二、依法取得拆除執照,即將進行拆除時。
三、工程施工進行時。四、風災、水災、火災及地震等天然災害發生時。

第三條主管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成立暫定古蹟處理小組。

第四條地方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立即召集前條暫定古蹟處理小組,經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逕列為暫定古蹟,並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第五條中央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或接獲緊急情況通報時,應即通知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通知起十日內依前條規定完成暫定古蹟核定程序。  地方主管機關未依前項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0一條規定,逕予代行處理。其代行處理程序準用前條規定。

第六條地方主管機關未於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期限內完成古蹟之審查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一0一條規定代行處理。其代行處理程序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七條暫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代行完成審查程序後,其具國定古蹟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公告;其具直轄市、縣(市)定古蹟價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公告。

第八條暫定古蹟經主管機關審查未具古蹟價值者,即失其暫定古蹟效力,主管機關並應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地方主管機關所列之暫定古蹟,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國定古蹟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終止其古蹟審查程序及公告廢止原列之暫定古蹟。

第九條暫定古蹟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認為暫定古蹟有未善盡管理維護或遭受破壞之虞時,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採取必要維護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ricaudi wrote:
終於悲哀的汐止市我決...(恕刪)


不曉得這位大大要搬到哪個地方?
道路會是平的
沒有利益團體
有好山好水
上班時間沒有喇叭聲
人們不會面露兇光
北部都市區應該沒有這種地方


yoshi12878 wrote:
有好山好水


+1

昨天跑去金龍湖繞一繞~看到一堆人在那悠閒的釣魚,景色真不錯(難怪明峰街要漲了XD)
又跑到大尖山的天秀宮,從上往下看,整個人就是心曠神怡~無敵景觀阿(爽度100分)

yoshi12878 wrote:
不曉得這位大大要搬到...(恕刪)


終於悲哀的汐止市

我決定離開你了

新的落腳處已經找好了, 離你不遠, 就在山的另一邊

雖然如此, 還是對你有著深深的思念, 畢竟是住了10幾年的地方

蒙塵的你, 何時重顯光輝呢

願未來的日子, 與新加入的朋友們

帶來新的氣息與希望

願主祝福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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