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主委說「這個人 還不是租客的朋友,是租客朋友的朋友...」------有點奇怪,難道不是 承租者本人(或屋主本人),保全或管委會 就有權「設局」?叫居家檢疫者「一定要下樓」、「要走出屋子」?然後報警,告發違規。屋主如果「讓人住在房子裡」,不管身份是 姨媽、姪子、表甥、同學、小三、小王...照理,他 (她) 就可以住在房子內。難道 管委會有權 去每戶「查戶口」,指定「非住戶」馬上離開嗎?--------到底是 哪個社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