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廣告公司還是建設公司的問題 流程中讓人非常不安
之前曾經在竹北買一棟房子 雄基建設的耘集 感覺非常好
工地主任會主動通知驗屋 並陪在旁邊記錄有哪些要修的 在交屋前修好並驗收完成
合約也是讓我們拿回家審閱 仔細閱讀後簽約
在核貸 & 交屋之際才簽票
這次的經驗是強烈對比 我們主動問驗屋日期
銷售人員只回覆隨時都可以驗屋啊 而日期的guideline卻沒提
問公設比例 只模糊回答有大公設跟小公設 實際用戶住到的有73P 含公設約80P
但合約上寫的公社是20P 包含車位也是共同持有
合約是當場拿出來要求馬上簽一簽 沒法看仔細 也早早要求簽了票子
看了房屋的樑邊緣幾乎是不平整的 需要重新補土刷漆才能修好
氣密窗邊緣沒有打防水膠 牆上的油漆都擦到窗上了 還是不平整的
反應後 銷售人員都覺得這不是問題
主臥的浴缸有些是塑膠主體直接放在地上 有些邊緣有建置東西的平台 問規格 銷售人員也說以現場為主
感覺到這些不對勁 也因為其他私人考量決定退訂好了
沒想到購買時要求繳款的速度很快 退訂時流程的進度卻非常慢
跑了消保官處 他們才教我們 因為是乙種工業用地 當住宅使用是觸法的
且合約審視流程也不符合以下規定
消保會日前公佈二○○九年消費爭議統計,其中購屋糾紛件數依然排名前五大,且調解成功比例僅百分之四十一‧○
四,是消保會近年來調解率較低的類別之一。買屋牽涉金額龐大且內容較繁複,想避免購屋糾紛,在簽約前一定得逐條審閱合約,加倍謹慎。掌握合約審閱期購屋契約厚厚一整本,對法規不熟稔的一般消費者,通常無法在短時間內了解合約內容,因此合約審閱期顯得格外重要。依消費者保護法十一條之一,以及內政部編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不得低於五天,因此若消費者在帶回合約後五天內,對條文內容有疑慮,決定不買了,照理訂金應可全數取回。但是部份銷售人員,為了減少退訂的機會發生,會在合約最後加上「本人已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無須攜回審閱」,並讓買方簽名表示同意,讓消費者主動放棄合約審閱期,但此條文已經與定型化契約內容牴觸,若消費者在收到合約的五日內向賣方提出退訂要求受阻,多半還是可在向消保會提出申訴後,獲得勝訴。
以下為我們跟消保官申訴的內容 但最後是和解收場 收回已繳的20W其中的10W
消費關係要旨:本人於4/4給訂金10萬購買房屋,4/8簽契約書,並給10萬契約金,於4/10晚間電話通知要求取消契約,於4/11親至到銷售現場謝芳容及建設公司人員楊碧玲告知取消購買契約.
申訴處理經過:銷售人員與建設公司人員不回應能否可以取消房屋購買契約申訴事由:1.購買房屋時,銷售人員謝芳容告知本人,房屋公設只有七坪,但房屋買賣契約書權狀內容公設卻佔有20幾坪,這與當初談的內容不符合.2.依內政部買賣合約書之規定,買方合約書審閱期不得低於5日,但是本人於4/8當場要求簽下合約書,沒有任何審閱時間,且被要求寫下"本合約以審閱完畢".3.本人訂購房屋訂購至簽約日未曾審閱合約,依據消費法以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消費者可以攜回合約書審閱,但銷售人員與建設公司人員的作法明顯牴觸這項條文,與銷售人員及建設公司人員溝通都沒有結果. 4.本人於4/11已寄出存證信函給總瑩建設有限公司代理負責人張廖貴裕.5.我希望能把本票拿回來.
請求內容:希望能解除房屋購買契約,最好能拿回訂金與契約金總共20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