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買了中壢湯城世紀(透天)--真的不好嗎?

依湯城世紀的地段和價位來說是還蠻吸引我的~
但我有一位朋友是做房地產的,我向他打聽她說湯城世紀的建設公司是在台中做的不好才移來桃園的!!
事後又去了他的建案接待中心看看並問他是什麼建設公司,他的回答讓我有點錯愕~他說是他們自己的建設公司,我又問是什麼名子他竟說沒有名子~~一家沒有名子的建設公司要我花大把現金買預售屋....我還真是會害怕...所以我就沒考慮了!
一泉一墅不是我買的第一間房子了,之前買中壢前一間的時候,上01問,
也是一些人會說:

啊我從某某某那邊聽來會漏水,我都不太敢買了
啊是那個xx建設公司喔,名聲臭的哩,大大你要買那邊?
一大堆有的沒的

但沒看過一個拿出真的證據來,看久了就知道,這些人心裡在想什麼


結果我前一間被喊衰的,現在一堆人跟管理員排隊登記想買

房子這東西,看地段比較重要,品質自己在驗屋的時候就要盡量去掌控
有問題就問,代銷給你乎籠過去就不要輕易下訂

上網問也一樣,道聽塗說又拿不出證據的,笑笑就好
有阿 他有明白說出是總X 建設
也說台中的公司
現在竹南 桃園都有

不過也是真的沒人拿出證據證明是好是壞
至少一泉系列來沒看到災情
地點和價格我是真的覺得不錯
就如之前往有所說
買都買了 能退嗎?
求神保守品質別太差囉
總瑩建設的問題
google一下就全出來了
買都買了
有問題也認了吧
aa2176 wrote:
總瑩建設的問題goo...(恕刪)


真的是只有壞評價
不然就是被罰
沒有一個說住的好



更新事項:
03/18建商通知
9-10月提前交屋
1.乙種工業地
儘管工業住宅的價格比一般住宅便宜許多,且購屋者若將其房地做自用住宅使用,其每年的地價稅及出售時的土地增值稅也和一般住宅相同,但依都市計劃法規定,工業區之土地不得興建住宅,倘若購屋者將該建築物移供與工業無關之使用或租售他人作為非工業使用,即可能受建築法第九十條「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及都市計劃法第七十九條「立即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分,故在工業住宅現今仍未「合法」之情形下,購屋者須承受被檢舉取締之風險

michele0310 wrote:
1.乙種工業地儘管工...(恕刪)

問題是我們有一整片咧 號稱2萬坪 不是只有我一戶
拆的了嗎? 要少多少稅收
這您有研究過嗎 您真的懂這一部份嗎??

jasonuse wrote:
問題是我們有一整片咧...(恕刪)

標準的台式民主,當眾人都違法,就不得取締。
就像飆車族,一個人飆車,你就是該死,當一大群人一起飆車,警察就不能取締,要不然飆車族摔傷,警察還要負擔醫藥費兼道歉。

chipdale1 wrote:
標準的台式民主,當眾...(恕刪)


大大您的回答比喻真是妙阿
下班前看到真是有給他好心情
本來有下訂一泉一墅 後來退訂了
不知道是廣告公司還是建設公司的問題 流程中讓人非常不安

之前曾經在竹北買一棟房子 雄基建設的耘集 感覺非常好
工地主任會主動通知驗屋 並陪在旁邊記錄有哪些要修的 在交屋前修好並驗收完成
合約也是讓我們拿回家審閱 仔細閱讀後簽約
在核貸 & 交屋之際才簽票

這次的經驗是強烈對比 我們主動問驗屋日期
銷售人員只回覆隨時都可以驗屋啊 而日期的guideline卻沒提

問公設比例 只模糊回答有大公設跟小公設 實際用戶住到的有73P 含公設約80P
但合約上寫的公社是20P 包含車位也是共同持有

合約是當場拿出來要求馬上簽一簽 沒法看仔細 也早早要求簽了票子

看了房屋的樑邊緣幾乎是不平整的 需要重新補土刷漆才能修好
氣密窗邊緣沒有打防水膠 牆上的油漆都擦到窗上了 還是不平整的
反應後 銷售人員都覺得這不是問題
主臥的浴缸有些是塑膠主體直接放在地上 有些邊緣有建置東西的平台 問規格 銷售人員也說以現場為主

感覺到這些不對勁 也因為其他私人考量決定退訂好了
沒想到購買時要求繳款的速度很快 退訂時流程的進度卻非常慢
跑了消保官處 他們才教我們 因為是乙種工業用地 當住宅使用是觸法的
且合約審視流程也不符合以下規定

消保會日前公佈二○○九年消費爭議統計,其中購屋糾紛件數依然排名前五大,且調解成功比例僅百分之四十一‧○
四,是消保會近年來調解率較低的類別之一。買屋牽涉金額龐大且內容較繁複,想避免購屋糾紛,在簽約前一定得逐條審閱合約,加倍謹慎。掌握合約審閱期購屋契約厚厚一整本,對法規不熟稔的一般消費者,通常無法在短時間內了解合約內容,因此合約審閱期顯得格外重要。依消費者保護法十一條之一,以及內政部編定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審閱期不得低於五天,因此若消費者在帶回合約後五天內,對條文內容有疑慮,決定不買了,照理訂金應可全數取回。但是部份銷售人員,為了減少退訂的機會發生,會在合約最後加上「本人已充分瞭解契約內容,無須攜回審閱」,並讓買方簽名表示同意,讓消費者主動放棄合約審閱期,但此條文已經與定型化契約內容牴觸,若消費者在收到合約的五日內向賣方提出退訂要求受阻,多半還是可在向消保會提出申訴後,獲得勝訴。

以下為我們跟消保官申訴的內容 但最後是和解收場 收回已繳的20W其中的10W

消費關係要旨:本人於4/4給訂金10萬購買房屋,4/8簽契約書,並給10萬契約金,於4/10晚間電話通知要求取消契約,於4/11親至到銷售現場謝芳容及建設公司人員楊碧玲告知取消購買契約.
申訴處理經過:銷售人員與建設公司人員不回應能否可以取消房屋購買契約申訴事由:1.購買房屋時,銷售人員謝芳容告知本人,房屋公設只有七坪,但房屋買賣契約書權狀內容公設卻佔有20幾坪,這與當初談的內容不符合.2.依內政部買賣合約書之規定,買方合約書審閱期不得低於5日,但是本人於4/8當場要求簽下合約書,沒有任何審閱時間,且被要求寫下"本合約以審閱完畢".3.本人訂購房屋訂購至簽約日未曾審閱合約,依據消費法以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規定,消費者可以攜回合約書審閱,但銷售人員與建設公司人員的作法明顯牴觸這項條文,與銷售人員及建設公司人員溝通都沒有結果. 4.本人於4/11已寄出存證信函給總瑩建設有限公司代理負責人張廖貴裕.5.我希望能把本票拿回來.
請求內容:希望能解除房屋購買契約,最好能拿回訂金與契約金總共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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