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關心管委會何時成立與公設等事
這是我在別的討論區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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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常理來說 一般建商都會協助社區成立正式管委會
畢竟管委會成立前只有建商才有所有住戶的資料
如果建商不協助提供資料成立正式管委會
那要如何通知所有的承購戶舉行住戶大會並成立正式管委會
沒有成立管委會 公設又要如何點交驗收?
除了個人房屋的點交外 幾乎所有的事情都與管委會脫不了干係
況且建商有義務將所有住戶資料轉交管委會做存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面 新建物有註明需要建商協助的條文
法條如下: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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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7433124
小惡魔新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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