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end wrote:
類似的法律也在日本...(恕刪)


別亂講日本的房租

日本租房更可憐~~要先繳一到兩個月的禮金 (送給房東代表謝謝你把房子租給我)+押金

所以為什麼日本人不喜歡搬家 一搬禮金兩個月就沒了, 而且搬家完之後, 還要付高額的清理費

日本房租為什麼不漲還有更特別的原因

在日本工作, 公司必須負擔員工的通勤費, 所以會有更多的日本人寧願搭一兩小時的車去上班

這樣就壓縮了市中心的房租

你想想看, 如果住林口或是外縣市的朋友搭車到台北工作的車資全免~~那一定吸引超多年輕人到外圍租房

這樣台北的房子也會少掉好幾成的需求~~~這樣台北的房租就會受到打擊
很白爛的法案....我要租給誰我還不能挑,這世界上還有這種道理,這是甚麼恐龍法案
想增稅被看破手腳⋯⋯
其實收租繳稅天經地義,其實就請稅捐機關好好去查,之後再把收到的稅做租屋補貼或低利青年購屋貸款。年輕時受到政府補貼,等有房有地繳稅金幫助年青人。
不要搞東搞西,觀感不佳。

Birmingham Uni wrote:
別亂講日本的房租日...(恕刪)

這是我在其他地方查到的:

首先日本關於租賃的法規,除了民法外,還有一個叫【借地借家法】的法律。在有約定租約期間(通常都是2年)的情況下,租約到期後,若不願意續約,租客必須在合約期滿前3個月通知房東,而房東必須在合約期滿前6個月通知房客,但即便房東在6個月前通知了房客,在租約到期後,房客還是繼續住,而房東也沒有及時阻止,就視同房東默認合約可以繼續,像這樣自動更新後的合約就變成沒有約定租約期間的合約。



若合約是沒有約定租約期間的合約(租約期間低於1年視同沒有約定期間),任何時間雙方都可提出解約的要求,但租客必須在欲解約前的3個月告知,房東必須在欲解約前的6個月告知,但房東解約必須要有正當的理由,例如房子很舊會有倒塌的危險,或是房東沒辦法一定要住這裡等。但租客若是硬是不走,房東即使有正當理由,也只能打官司。依照過去的判例,通常會需要房東付六個月到一年租金的搬家費。



跟台灣目前要推動的有點出入,不過精神大概差不多

ggman948 wrote:
很白爛的法案......(恕刪)


超白癡法案無誤!
想租給誰還不能管?
那流浪漢都可以去租屋了阿!
反正付不出房租 死賴著不走就好了

建議流浪漢的朋友 趕快去租台北市高級住宅!
反正付不出來 也趕不走 超白癡的法案!

到底是誰提出的鬼點子阿?!
房東乾脆房子全部拿去做慈善事業好了
管東管西 拿不出好方案 想出什麼爛鬼點子法案!
看樣子以後房東要先看到扣繳憑單才能帶看了
520還那麼久就等不及亂搞了
完全執政完全亂搞
會不會創下四年就再次輪替的紀錄
推這要輔以空屋重稅跟其他課稅細節等
讓不缺錢寧可不租的房東損失更重

01 是標準的反指標
這裡反彈越大代表立委方向對
細節再討論
689萬人剛通過智力測驗
結果新任立委有人不及格
接下來大概就會訂定汽車共乘新制,
內容如下:
無自用汽車者於路邊招手時,
行駛於路上且車上尚有空位之自用小客車駕駛人需立刻停靠路邊載客,
收費標準同市內公車,不得任意漲價拒載,
搭乘之路線由駕駛人以手機上傳至共乘安全管理中心
若乘客於車上無危險或不良行為者,
七日內得原車搭乘,小客車駕駛人不得拒載!
最後一段""德政""

另為保護弱勢,房客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而積欠房租兩個月,且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房東不得解約,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若房東將中低收入戶房客趕出租屋,將會被開罰5萬至30萬元。


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

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

但可向內政部申請由住宅基金代付租金


真要保護弱勢就代墊到老吧,以後連存證信函都不用寫

支付命令也不用發了,還要等個半年8個月

反正錢有匯進來就好

大家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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