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潭百年大鎮 事實 真相 房價

中華民國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使用委託書來投票選舉委員.?
一個住戶.向其它住戶收取40-50張的委託書.
再以這40-50張的委託書換取選票.
再將這40-50張的選票灌給特定人.
讓這個人選上委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有規定.
收取委託書是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時.
針對不能參加者.以收取委託書.代為行使權利.
地球上的130個民主國家的律法.
至今.
從未有規定可以使用委託書來投票選舉任何職物的人員.

我的貼文.每一樣都是事實的陳述.
篡改規約及投票作弊的種種惡行的部份.
麻煩自己上司法院網站的法學資料檢索.
再勾選.刑事.桃園地方法院.
再以【百年大鎮】為關鍵字做搜尋..
第二個.誹謗罪的判決.就可以看到.關於這些的法院判決.
或是
再勾選.刑事.台灣高等法院.
再以【百年大鎮】或【猶有甚者】為關鍵字做搜尋..
第一個妨害名譽的判決.就可以看到.關於這些的法院判決.

內容大致是:
之前.有住戶在百年大鎮張貼公告.
內文指明道姓的說有某人竄改規約.
致使社區蒙受重大損失.
並指明道姓的說有某人在選舉時作弊.
之後.張貼公告的人.遭這些某人提告加重誹謗.妨害名譽.
於桃園地檢署審理.不起訴.
之後.這些某人.再提再議.地檢署起訴.
之後.法院歷經約兩年審理.將張貼公告的人宣判無罪.
文中並對這些某人的惡行.以 【猶有甚者】..來形容.
之後.這些某人不服.再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再由高等法院審理.
之後.對於張貼公告.將社區事實公佈的住戶.
高等法院仍以無罪論處.並已確定.不得上訴.
高等法院的判決書.對這些提告的某人.
仍然是以【猶有甚者】..來形容.

有人如果想要對我的這篇有負面意見.
應該都是我們社區的....
因此.若是想以本篇文章再來興訟..
那就注意自己的措詞遣句.

百年大鎮就是如此.只要有一人在網路上揭發事實.
就會有幾個人上來韃伐.想要消音..
但....高等法院的判決書...
卻讓這些上來韃伐的人..百口莫辨!

之前.住戶向之前歷任的管委會主委及委員.
提告的七件偽造文書.背信的案件.雖然是不起訴.
但住戶已向監察院提陳情兩次.
目前.竄改規約偽造文書的官司.仍在進行中.
之後.對於之前社區電梯.監視器的弊案.
仍然會提出再一波的告訴..









kaots wrote:
感謝主委現身說法...(恕刪)
署名DENT的人.你在我的文章中回文.
說我是【胡說八道】.是否已觸犯公然侮辱.之刑事罪.
大家在看完判決書..就可明瞭.
我的貼文所敘述的.全部都是事實.
因此.我將考慮對你採取法律行動.
法院見.
張得標 wrote:
中華民國有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使用委託書來投票選舉委員.?

有的,請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

若是委員選舉有違法之處,可以提起訴訟,法官查明後會判定該次選舉無效。

區分所有權人的表決權.是對社區事務的表決.
選舉委員.是對人員任用及參與代為處理公眾事務的投票.
一人一票的選舉.是針對人的部份.
大會中的表決與人員投票選舉.是全然不同的.
選舉的定義.就是一人一票.
並且是規定每一個人.持一張選票.親自到投票現場.投票.

很多基本的事情.其實是不用再明講的.
就如同.之前阿帕契.
立委問.基地可不可以帶狗進去..
軍官回答.沒有規定不可以...
這樣的奸滑惡辯.讓全國人民不屑.

民主制度.產生的投票選舉委員.
一人一票.是國小的小學生都知道的事
根本不必再解釋.
如果可以交由一人向住戶大量收取委託書.再換選票.
住戶雖然在委託書上簽名.讓你代為行使參與開會的權利.
但是住戶並不知道你會用委託書去換選票.並且還去投票選舉委員.
住戶更不知道你會投票給誰.想讓哪一個住戶選上委員.

因此.某一住戶收取大量的委託書.再換取選票.
再將這些大量的選票.灌票給自己.或特定人等.
這樣的惡劣行逕.對於選舉而言.
是一場公平正義的選舉嗎.?

因此.這樣的沒有公平正義的選舉投票.是於法不容的.
這..還要再解釋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7條.
這麼多的文字裡..
有【選舉】.兩個字嗎..?

表決與選舉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你只有聽過公職人員選舉.
立法委員選舉..總統大選..

請問:你有聽過公職人員表決.?
立法委員表決..總統表決..
用表決來決定誰來當選嗎..?

有點不解耶!
所以是住戶自己放棄出席區權大會的權利,自願將委託書交出給某些人去代為行使投票的權利?
如果真的想改變現狀,那這些住戶為何還會將委託書交給某些人,這才是值得討論的地方,
不然委託書本來就可以在區權大會時委託被委託人去行使投票表決的權利啊!
公寓大廈管理法內委託書的用法和正常的選罷法是不一樣的,這是就我所知的部份,
不然一個社區若沒有委託書請鄰居代為行使表決權的話,應該每個社區每次開區權大會時都會因為人數未能過半而流會吧

張得標 wrote:
區分所有權人的表決...(恕刪)
張得標 wrote:
區分所有權人的表決權.是對社區事務的表決.
選舉委員.是對人員任用及參與代為處理公眾事務的投票.
一人一票的選舉.是針對人的部份.
大會中的表決與人員投票選舉.是全然不同的.

委託他人在區分會行使權利,就已包含選舉委員的權利........為何敢說這是合法的?因為我辦過新社區第一次管委會成立報備,報備文件包含簽到簿、委託書正本都要附上,如果不合法早被建管處使用科挑出來了。

住過幾處其他社區,也經常性擔任主委,每年區分會改選也都要報備,當然也都有委託書,每人含自己所有權只要在總數五分之一以內都會被承認,如果不能這樣做,為何從沒被市政府退件?

PS:我住的地方是台北市,管轄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大多數的人.對於不公不義的事.大多抱持冷默的態度..
社會就是如此..你沒聽過.自掃門前雪.明哲保身..這些俗語嗎..?
對於不公不義的貪腐之事.站出來討伐.擺明就是斷人財路.得罪人.
因此.大多數人..都不願意站出來..
大家都有家室.妻小.兒女..都怕被恐嚇.或惹事遭災..
因此對於願意站出來的.不怕事的人.我們反而要多一些支持.

我們百年大鎮.有32棟大樓.每一棟又約有60戶.
當家裡門鈴響起.打開門.看到鄰居熱心的拿著委託書請你簽名.
他說.如果你沒有時間參加區大.我替你參加.
試問:一般人會拒絕嗎..?
因此.社區就有幾個人.在每一次的委員選舉投票時.
就挨家挨戶的按門鈴.收取委託書..再換取選票.
在灌票給自己.或特定人等..

擦脂抹粉.掩蓋事實.誤導視聽.蓄意惡辨
這些手法的操作.在百年大鎮.我們都已瞭解.
希望社會大眾切莫被這些言語所蒙弊.
真相與事實.是永遠掩蓋不了的..


照上面樓上的說法.
一個200戶的社區.
200戶的1/5..=40
因此.社區只要5個人.
就能開會表決.就能選舉了..
是嗎..?

我在再的再說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7條.
這麼多的文字裡..
有【選舉】.兩個字嗎..?

台北市政府喔..真的喔?
張得標 wrote:
台北市政府喔..真的喔?

千真萬確,因為我親自辦過。

為何每年區分會後要報備?主要是更新登記管委會負責人(主委),主委從何而來?當然是開當屆第一次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委,委員則是區分會選舉出來的,所以區分會出席人員簽到、委託書、選舉得票數統計表、當屆第一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等都是報備必備文件,即使是主委連任這程序仍然要照跑一次。

假設 A 戶接受 B 戶委託,區分會簽到簿上 B 戶的位置是簽 A 戶的名字,再經由委託書來行使 B 戶的權力,沒這樣做審查時會被挑出來。

所以出席人數、委託書數、誰委託給誰等都是審查重點,以計算委員產生合法性,這部分是真的有在審查的,若是委託書不能投票,那不是被剔除光光?我辦過的經驗曾經被剔除掉一張有效票,該戶是夫妻聯名登記產權,妻子出席沒付上先生委託書,該次出席被判定無效,所幸其他所有權人出席比例還在門檻之上,該次區分會還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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