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尚未點交!建商說明汽車位不准停機車

因為你對於權狀上的敘述不理解才會這樣說,
沒有專用車位這種名詞,
法定車位就如同上面網友說的是歸類在公設,
管委會就有權以規約管,
規約確實如你所說要經過區權會通過,
當然如果通過不能停機車就是不能停,
至於法定車位確實只能停汽車也包含你的重機,
法規我懶得找了請自行爬文,或去找你的使用執照
奧登 wrote:
法定停車位有説只能停汽車嗎?我權狀也沒寫它是停車位。謝謝!
花錢買的停車位就叫專用停車位,是所有權人專用。也不叫約定專用。
停車位限制只能停汽車,只有區分所有權人決議才能限制,管委會是無權的,管委會管好公共區域就好,不能逾權。如果逾權,所有權人是可以不理直接行使該有權益的。
我兩台汽車,一台大型重機,在政府眼中,都叫汽車,都可以停你們説的汽車停車位,三台都有車位,我還有一個叫機車停車位的,但我沒有機車,但不代表我就認為不能停機車,因為我很客觀在看事情。
何謂高素質社區? > 住戶都能遵守區權大會通過的規約.而不是我行我素自我方便就好.

何謂整齊美觀? > 國家有評鑑停車位美觀嗎 ? 有

該社區是新北市大型社區評鑑優良第一名. 新北市還頒發獎金30萬

各個評鑑項目可以去新北市網站查證.

https://youtu.be/ZUWb7X607-g

以該社區住戶水準. 或是其他得獎社區的住戶水準有那麼容易就被管委會欺騙嗎? 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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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有人說了> 權狀不會寫專有停車位! 謝謝!

目前一般大樓停車位> 住戶都是以公共持份方式持有..... 通常是萬分之幾.

然後再一紙房屋買賣契約內所附分管協議書(或選屋確認協議書)載明法定停車位分管合約指定使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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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新北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 得獎名單

90年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大型社區組」

獎項 社區名稱

第一名 遠雄紫京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名 銀河水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名 三峽太子國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e化績優獎 林口遠雄U未來社區管理委員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未來城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社區e化績優獎 竹城金澤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環境綠化績優獎 台北灣觀海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融合績優獎 西班牙水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關懷績優獎 遠揚加州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關懷績優獎 伊東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90年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中型社區組 」

獎項 社區名稱

第一名 從缺

第二名 築城經典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名 太子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名 遠雄未來城第八期未來家瑞典區管理委員會

第三名 世界極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環境綠化績優獎 翡冷翠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融合績優獎 仰德珍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社區融合績優獎 寶格麗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麥迪奇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環境綠化績優獎 丰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藝術國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社區融合績優獎 台北愛河大廈管理委員會

社區融合績優獎 豪斯登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管理創意績優獎 遠揚新站社區公寓大廈管委會

防災意識績優獎 捷運一品社區公寓大廈管委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歐洲公園社區公寓大廈管委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合康達觀公寓大廈社區管委會

90年以後領得使用執照之「小型社區組」

獎項 社區名稱

第一名 陸江當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第二名 仁愛提琴手公寓大廈管委會

第三名 昇陽之冠大廈管理委員會

環境綠化績優獎 綠藝首席社區管理委員會

綠美化績優獎 鄉林淳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新潤藏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原宿大樓管理委員會

低碳社區績優獎 光點大廈管理委員會

用心經營績優獎 青木賞賞青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社區融合績優獎 觀止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e化績優獎 綻美綻賞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關懷績優獎 和合如意社區管理委員會

社區關懷績優獎 寶石上品苑公寓大廈管委會
基本上應該要以法律條文怎麼訂來說,
不應該以你認為的才是對的,
車位的產權劃分基本上就分三種,
車位與房子不是只有門或牆這麼簡單的差異,
在權狀中也是不同的,
如果貴社區也都是法定車位規約也禁止你停機車,就算你要告到法院去,
基本上在律師諮詢那裏你就會把訴訟費的錢省下來了,
另外你有提到花錢買的車位是所有權人的,沒錯
但是在於車位權狀上登記方式會有不同,在區分上就會有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或是約定共用部分,
以你買的車位如果掛在公設上那就是約定專用部分,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二十三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所以管委會有依據規約進行管理的權力

奧登 wrote:

車位是個人的產權,不算公共區,車走道管委會要怎麼管,只要大多數同意,我雙手讚成.

別社區怎麼管? 那是那個社區的人好欺騙,才被限停!

停車位跟你的房子,只差在沒有門沒有牆,但在建物權狀是同等的,如果是我社區敢這麼玩,我一定上訴到底.
建物在起造時,除非限制只能停汽車,且在買房前有告知,我沒意見,否則你說只能停汽車,那麼好,以後跟老共打仗時,就不要當防空區好了.

花了錢買的車位,不同於公共停車位,它是屬於所有權人專有停車位了,我停什麼車管得著?

如果你停馬路邊,交通法規說不能停機車,我一定遵守,因為那是大家都可以用的,我買的停車位,是不是管委會說給誰停就能給誰停?亂來嘛!

所以

這棟樓的結論就是

1.機車會停汽車停車格的還是會停,因為全國根本就沒有人因為這樣被罰過錢

2.機車不會停汽車停車格的就是不會停

歡迎來到鬼島臺灣~~~


反正一旦停了車,未來沒有車位的也會說公用地方為什麼不能停,我也有持分呀!
然後大概就會像下面一樣了~



雖然我不是一期的住戶,但根據我長年在外租大樓的經驗⋯基本上機車位頂多一戶一機車位!但通常汽車位就不足,很少看到汽車位足,機車位還可停到一戶兩台的社區,車位是相對的,空間不足的情況下!樓主的案例幾乎新的建案都會遇到!建商通常會讓汽車位足,我個人狀況跟樓主一樣,兩台機車,沒汽車,但有買汽車位。坦白說我在台中住過四個社區...汽車位可停機車位的社區(雖然私心很想),真的會亂!而管理嚴格的社區我住的就很滿意,我機車位沒抽到時就停外面,建議樓主之後管委會成立後,訂定相關機車可停汽車位的規範,也能達到您的訴求,或著目前建商能釋出汽車位改機車位,達到一戶一機車位的要求(但一戶能有兩個位子的我真的沒遇過),但我相信您目前應該是能停一台沒問題!管理真的很重要!這點我個人完全不能妥協!若建商沒嚴格要求這點,我反而不會去買二期。我個人是願意第二台停外面啦!寧可自己小犧牲一下,我也不要管理鬆散!因為一旦一開放,您可能就會看到汽車位擺好幾台機車的景象,再久一點就會像y大po的圖一樣了!一期銷售快達標了!若樓主汽車位真的很想停機車,建議樓主管委會成立時要多使點力!能停機車的汽車位的相關規範一定要嚴格訂定。管理真的太重要了!
yosn wrote:
疏我直言,大樓社區的汽車停車廠能停機車,會讓整個水準就像貧民窟
一個車位就是這麼大,如果你停了車,機車頂多停車頭,汽車要出入就勢必要移機車.麻煩.
而且開放了,一定有人會怕麻煩而停在車後,到時就要把機車用鑽兩台車縫中間的方式過去,提高鄰車被刮傷的風險!
如果我是管委會一員,我也會極力反對停車格停機車.
因為我不相信所有騎機車的人都會有水準的照規定走!

一台載滿餿水的卡車,與一台機車,哪一台會讓你家社區的停車場看起來、聞起來比較高尚?

兩個都是住戶,人家說那台載滿餿水桶的卡車,是它的生財工具,停在自家停車位,有什麼不對?!

就法論法,不管你去找哪一條法,機車在政府的法律條文定義中,都與四輪汽車一樣,叫做汽車,它倆的法律地位是一樣的
法院判決也已經告訴你,只要法律條文定義的車,不管是四輪汽車、兩輪汽車、兩輪慢車(腳踏車),都可以停進汽車的停車格中的
昨日有遇到幾位住戶,大家似乎也對這議題(汽車位停機車)感到很關心,因目前幾乎半數的住戶的第二輛或更多的機車放置在外面,任由風吹雨打且原本的道路已不大又停了許多機車在門口也是防礙交通阿..因為下雨穿脫雨衣關係搞得很氣派的大廳變成滿地瓦楞紙到處都是水....所以大家也都很不滿就是。
且各住戶都一致把機車停放在汽車後頭並立上中柱而不是斜放(沒有一戶例外大家也都很乖的保護地面)也搞不懂建商為何為難我們住戶就因為"目前還在銷售期不好看"我們也不想為難建商我們也都作好不傷地面的措施..
看大家的解囊好像沒有辦法取決一個中間值的方式..我們住戶真的有苦說不出但還是謝謝大家~
cinnamon coffee wrote:
一台載滿餿水的卡車...(恕刪)
我能理解!基本上我女友也是跟樓主持相同看法!所以這議題真的正反兩方都有!感謝樓主的請益也讓我們能正視這問題!現階段可能要等管委會成立後才有解了..
哈囉哈123456 wrote:
昨日有遇到幾位住戶...(恕刪)


怎會無解呢?

A:第二十八條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現在是建商管理依法當然聽建商的.機車混停.亂停.....確實影響後續銷售.
否則潛在購屋者看完美美樣品屋。一看停車場亂七八糟就3條線


B:何時住戶可以拿回主導權?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賣出登記50%以上就可要求建商召開會議


C:區權大會通過社區規約>>看社區住戶如何表決(社區自主原則)>>汽車位准停機車就可以停!汽車位不准停機車就不可以停

不過第一次區大一般都被建商主導  (還有買賣合約中有建商代擬的社區規約草約先看看)




如果未來社區住戶>> 表決汽車位准停機車那一定要好好規劃如何停放。否則"破窗效應"一出現勢必停車場一團亂

另外那啥餿水的本人就不回應了。請自行去參考其他法規及法學檢索系統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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