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捷A21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案問題探討

求解..

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得為區段徵收。

本人所持有之都計內農業區農地,因在機捷A21計畫案範圍內,且毗鄰既有密集住宅區,故未參加區徵直接劃設為住一再發展區,此與上揭法條是否有相矛盾之處 ?
pmc88003 wrote:
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者,為區段徵收。


法律用字
得=可以這樣做,是在標準程序之外再多給予一種選擇性,由主導者決定
應=必須這樣做,沒有選擇性

例如:
殺人犯自首,得予以減刑 (可以給予減刑,是授權法官自由裁定要不要給減刑,可給可不給)
殺人犯自首,應予以減刑 (必須給予減刑,是強制法官一定要給減刑,不能拒絕)

既然法條用字是"得"
表示區段徵收是標準程序之外的次要選擇 (有必要可以徵收,沒必要也可以不徵收)


其實重點是:
土地徵收條例是"特定行為規範"
也就是:要徵收你的土地時,這條法才有效力,不徵收你的土地時,這條法沒有效力
既然你的土地沒有被徵收,你搬這條法律出來是沒有意義的
(就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專管交通違規的,不是交通違規的時候法條寫得再接近也沒有效力)
謝謝美男子,詳細解釋得與應的含意,小弟受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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