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的妹妹與妹夫因涉世未深,於日前買了一棟房子,但卻因房仲未告知有墓地

(除了正面其餘的三面從各面步行不到五步的距離都有墓地)

因此打算撤消買賣契約,經協商房仲也同意撤消買賣契約

但目前卻卡在奢侈稅的問題,

房仲說在房屋過戶前已先繳清了奢侈稅,這筆稅金不會因為撤銷買賣契約而退稅

所以希望由我妹與妹夫負責奢侈稅

我妹有打過電話去國稅局洽詢也是得到同樣的答案

可是我在財政部的網站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69965&ctNode=2449

查到的是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

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問題:請問上述財政部解釋函所說的是只有買方返還不動產這一行為不課奢侈稅

但賣方不管是否有撤銷買賣契約還是得課奢侈稅是嗎?
請簽約代書幫忙處理!!!
coball wrote:
事實經過:小弟的妹妹...(恕刪)
版主我覺得很奇怪的是.為什麼有奢侈稅?所以這間房子是前屋主可能買來投資的.且未過奢侈稅時間吧!不然一般買賣.賣方如果過了二年哪有什麼奢侈稅.所以現在是過戶了你們才發現.才跟房仲說要返還屋主且同意.那我想政府還是要課稅的.既然沒課到賣方.那一定是課買方.政府很聰明的.我們鬥不過她們.如果真的是有奢侈稅以一間600萬的房子如果課個10%就60萬餒!這個很傷的.當初買房子房仲都沒有說什麼嗎?或者你妹妹有沒有問說附近有無嫌惡設施.我想這個你沒問房仲也不可能講.就算問了也吱吱嗚嗚的.因為房仲一旦講了.哪可能賣的出去.買房子不是一門簡單的學問.看一間房子白天.晚上.陰天.晴天.附近週遭的事物都要觀查的很清楚.不過不曉得可否告房仲.叫房仲付這筆錢.不過嫌惡設施應該不在告知範圍內.一般都是告知房子是否有死人.或者有無漏水.海砂屋等等.嫌惡設施沒說.不曉得可不可以告.
你可能要找找代書或律師幫你打一場官司.看可否不要花到奢侈稅那麼多錢.找律師可能要花一筆錢.我記得單寫狀紙就要五.六萬了.如果要律師出庭可能幾十萬跑不掉.不過你可以去諮詢律師半小時好像要3千元.先問看看勝算如何.如果沒勝算那就只好賠了.如果你在桃園可以去法治路那邊問問.那邊好像有不少律師.不過先去找代書問看看.不然就是看你住家附近有無免費的律師諮詢.

coball wrote:
事實經過:小弟的妹妹...(恕刪)
賣方不管是否有撤銷買賣契約還是得課奢侈稅是嗎?

是的,台財稅字第10100117020號令僅針對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認為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如賣方當初符合特銷稅課稅條件而繳交稅款,最後雙方卻解除契約,這筆稅款是無法退的(至少目前無解釋令說可以退)。
你只能怪他們自己當初太衝動,沒好好看清楚附近環境就買房了,只能與房仲或賣方協商看看能退多少,不然只能當作繳學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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