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小弟的妹妹與妹夫因涉世未深,於日前買了一棟房子,但卻因房仲未告知有墓地
(除了正面其餘的三面從各面步行不到五步的距離都有墓地)
因此打算撤消買賣契約,經協商房仲也同意撤消買賣契約
但目前卻卡在奢侈稅的問題,
房仲說在房屋過戶前已先繳清了奢侈稅,這筆稅金不會因為撤銷買賣契約而退稅
所以希望由我妹與妹夫負責奢侈稅
我妹有打過電話去國稅局洽詢也是得到同樣的答案
可是我在財政部的網站http://www.mof.gov.tw/ctview.asp?xItem=69965&ctNode=2449
查到的是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買方返還不動產與賣方並辦竣移轉登記者
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應課稅之銷售行為
問題:請問上述財政部解釋函所說的是只有買方返還不動產這一行為不課奢侈稅
但賣方不管是否有撤銷買賣契約還是得課奢侈稅是嗎?
你可能要找找代書或律師幫你打一場官司.看可否不要花到奢侈稅那麼多錢.找律師可能要花一筆錢.我記得單寫狀紙就要五.六萬了.如果要律師出庭可能幾十萬跑不掉.不過你可以去諮詢律師半小時好像要3千元.先問看看勝算如何.如果沒勝算那就只好賠了.如果你在桃園可以去法治路那邊問問.那邊好像有不少律師.不過先去找代書問看看.不然就是看你住家附近有無免費的律師諮詢.
coball wrote:
事實經過:小弟的妹妹...(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