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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76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768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被 告 林榮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0 年8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共同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七
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鑑定費用除外)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
擔;鑑定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由原告負擔新臺幣陸萬元
,被告負擔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元
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其中被告的說詞真的是令人瞠目結舌,跟我所收到的存證信函有類似的說法。
被告:(原告)於103 年10月14日向被告購買「無疆」社區A 棟及B 棟12樓房屋2 戶,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12樓(二戶打通合併為一門號,下稱系爭房屋),嗣被告於105年8 月1 日將系爭房屋交付予原告。原告主張系爭房屋有磁 磚縫隙水泥剝落之瑕疵,為一般房屋買賣時常見之情形,不致於減少房屋之通常效用,亦無礙於整體觀瞻,不得視為瑕疵,被告自不負物之瑕疵擔保及不完全給付之責任。且上開水泥剝落之原因應係營造廠施做所致,被告僅為定作人,對於承攬人營造廠之故意過失不負同一責任,故被告不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