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0710 wrote:請各位有經驗的幫個忙...(恕刪) 你實在很糟糕!!訂金本來就是一個規則..假設賣方收了你訂金不賣你你也是可以沒收的...但我還是要安慰你--提供兩個方法:一:昨天新聞有說以後新北市賣房不能收訂金(小訂)(不知到甚麼時候開始,但知道很多仲介都很反感這個新規定)不知道你買的位置在哪?如果是在新北市,你就去跟他說這件事,希望他能退給你.二:另外我覺得找律師花費太高,你態度軟一點,能拿多少回來就是多少.
您還是務實一點吧除非您遇到特別善心的屋主不然誰願意把錢全吐出去這個賣方都不願意付仲介費了您想他會輕易放棄這筆錢嗎如果不從法律途徑去談判說不定一毛錢都不會退您與賣方連買賣契約都沒有擬就付了定金關於定金的權利義務也沒有定義走法律途徑應該不會全拿不回來不過走到這一步耗時傷財,等於是雙輸這種規模的金額糾紛通常在地方的調解委員會可以妥協在這之前您還是擬一個金額和氣地跟對方談讓對方了解您希望和平解決,但也不會放棄這筆錢奉勸您最好不要再想著把錢全拿回來或是只給對方一點點萬一翻臉的話您可能要花更多的時間跟成本Aaron0710 wrote:所以...(恕刪)
若這間房子很好,應該不至於付定才後悔。若真的後悔,想清楚是買貴或是屋況(地點)不好,若是買貴衡量日後有無增值機會或不跌價條件,若這些都沒有那只好硬著頭皮找個有夠力的人(里長 市代 議員)一起去談,不看憎面看佛面多少退一點少輸為贏。花錢買經驗。
如果是我也不會退你訂金耶,畢竟付了訂金就代表你要買下這間房子,現在你自己決定不買下的話這筆錢被收走也是合理的,放低姿態看能不能拿一點回來吧!!另外我覺得提告對方... 他有欺騙或威脅你付訂金嗎?真的就是花錢學教訓, 相信你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因衝動而買房的人...
沒收定金的規定其實是源自於民法並非你契約中沒打上這一條,就沒這回事喔第249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所以如果你要打官司恐怕只是勞心傷財,錢也拿不回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