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lbert2020 wrote:
印象中竹北經常「送肉粽」, 已經快要成為竹北的 代表字,
此外中高樓層煞氣越來越重 甚至延燒到高雄市中心, 而且沒聽說要用「送肉粽」處理 相當隨便,
基於此 預期大樓二樓房價將逐步墊高, 中高樓層則賣壓沉重 !


送肉粽時路線經過,一樓二樓直接沖煞,送肉粽習俗越來越頻繁,預期直接衝擊低樓層房價,建議低樓層屋主加3倍價出售,然後等個....... 100年後看賣不賣得出去?
新竹市3月20個天只有5筆交易
其中只有一筆是房屋
竹北也只有15筆
一樣只有一筆是房屋

房市冷下來了?還是觀望2.0何時上路

mobile3803 wrote:
新竹市3月20個天只...(恕刪)

竹北坪價都站穩三字頭了
新竹還在一字頭🤣
明年是選舉年
政府今年一定會用力打房
如果不急最好再觀望一下
Zhubei wrote:
竹北坪價都站穩三字頭

你確定竹北海邊有三字頭?
Gilbert2020 wrote:
煞氣主要還是要從源頭(恕刪)


你為了賣掉你的很多間低價買入投資二樓
真的做了不少努力...
三不五時就來洗腦一下低樓層的好
這毅力也實在不簡單...
Gilbert2020 wrote:
煞氣主要還是要從源頭(恕刪)


發表這種毫無根據的言論去強佔版頭,建議樓管可以管一管以正視聽
Gilbert2020 wrote:
煞氣主要還是要從源頭(恕刪)


每天全台灣都至少十人死於車禍

難道你明天會不出門嗎?

Zhubei wrote:
竹北坪價都站穩三字頭了
新竹還在一字頭

請問竹科工程師購買 中高樓層 經常遇見下面新聞情事 ??
這是竹北坪價站穩三字頭的秘訣之一 ??


ETtoday新聞 2021/04/03: 工程師買竹北12樓現虧170萬 房仲嗆:為什麼不看清楚!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
竹科一名高階工程師去年透過房仲花1380萬元買竹北一戶住宅,事後查實價登錄赫然發現坪數縮水5.807坪,平白無故損失170萬元,質問房仲時,對方竟硬坳是「小缺失、當初計算錯誤」還嗆:「當時為什麼不看清楚,事後才表達?」工程師怒向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投訴。經調查認定,當初告知買家的坪數的確與登載不同,房仲業者未善盡揭露重要消費資訊和誠信的義務,爰依消保法剝奪其所得仲介費利益27萬6千元。
工程師指述,去年8月他透過知名房仲公司介紹,看上竹北喜來登飯店附近的電梯大廈12樓一戶住宅,當時營業員提供的面積是57.673坪,而營業員也介紹同社區也有另一戶成交屋坪數同樣57坪多,實價登錄成交價1388萬元,工程師因而參考那戶價格後,最終以1380萬元成交。介紹過程中,除了營業員外,還有地政士、店長、開發銷售一起列席。
但後續辦理手續時,地籍謄本和權狀等資料上顯示的面積單位均為「平方公尺」,業者也未把單位換算成「坪」再向工程師說明,工程師主觀上認為這平方公尺的數字,應該就是他和太太當初看到營業員出示的57.673坪,基於相信在場見證的代書、經紀人的專業,就完成簽約,買下這戶住宅。

不料開心過戶一個多月後,工程師偶然上網查詢實價登錄,竟發現登錄資料權狀縮水變成51.866坪,少了5.807坪,便向房仲業者提出質疑,沒想到業者面對質問無關緊要地回:「這是小小缺失」、「是誤載,我們算錯了」、「登記錯誤,是51.866坪」才對,願退1%以表達誠意,但業者態度強硬,甚至指責工程師:「當時為什麼不看清楚,事後才表達?」如此推卸的態度讓吃虧的工程師無法接受,氣得向新竹縣消保官靳邦忠投訴。

靳邦忠指出,工程師認為短少的5.807坪,依市價來算,他等於損失170萬元,但業者始終態度強硬,消保官介入協調,建議以成交價的2%金額和解,卻遭業者拒絕,業者甚至指責「如果每個人簽約之後都來說坪數不符的話 ,那我們生意都不要做了!」吃虧的工程師氣得不要和解金,堅持要求消保官行政調查。

經調查發現,短少的5.807坪是來自公設,原本公設為15.645坪,實際上則為9.922坪,而業者也承認當時帶工程師看房時,是以開發臨時給的資料作說明,簡單以「誤載」帶過。但靳邦忠認為,業者對消費者處理態度不佳,若沒有從重處罰,擔心以後再有業者如法炮製,以登記錯誤為藉口,實則虛灌坪數訛詐消費者。

靳邦忠呼籲,消費者買賣房屋時一定要保留物件原始調查的相關資料,簽約時更應要求經紀人或地政士現場將權狀登記「平方公尺」面積換算成「坪」,如實記載於契約內,免於日後產生糾紛,因查無實證不利求償。

靳邦忠強調,公設坪數多少,關係消費者對於建物價格及價值判斷,屬消費重要資訊,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5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再者,業者身為國內知名房仲,其參與仲介之相關人員,所提供服務行為應符合消費法第7條第1項「可合理專業之期待」本案涉及記載土地面積登記內容不實,仲介營業員未盡物件調查之消費重要資訊揭露義務,己造成消費者財產之損害,顯不符合專業可合理之期待。最後決定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款以業者所受之仲介費利益作為裁罰之基礎,援引消保法第36及58條進行行政監督,以剝奪其未提供買方可合理期待之專業服務而取得之仲介費27萬6千元,作為裁罰金額,彰顯縣府規範仲介銷售人員應盡誠實義務,與保護消費者的決心。
Gilbert2020 wrote:
請問竹科工程師購買中(恕刪)


這與你要賣得2樓有關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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