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mniyeh wrote:
這個就請不要亂解釋了,雖然餐館免費的飯不能是餿的本天經地義,沒錯.但路邊奉茶也是不能給喝了會拉肚子的水.
就是舉個附贈之物是壞的或有瑕疵,物當然也可以是飯,怎麼是亂解釋了?
omniyeh wrote:民法中 “有負擔之贈與“ 指的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同時,對受贈人附加某些條件或義務。換句話說,受贈人除了接受贈與的財產外,還需要履行特定的義務或承擔某些責任。
例如,贈與人贈送一筆財產給受贈人,條件是受贈人需要每年支付一定的款項或維護某個物品,或做到某些事,也或是不能做某些事.
這在法律上是一種具有明定雙方義務的契約關係,而非單純的單方贈與。
民法這條與你說的房屋買賣無關..
前面講的都對,但怎麼會和房屋買賣無關?
付了買房子的錢,就是負擔。因為買了房,對方才附贈的設備,當然就是有負擔之贈送。
用你的話來說,甲方贈送一些冷氣設備給乙方,條件是乙方要以二千萬買下冷氣設備所在的房子。
反過來說,就是你要買下這房子付我錢,我才願意把冷氣設備贈送給你。這是有負擔的贈與,有毛病嗎?
其實有負擔贈與,就是買賣最為大宗,怎麼會變成無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