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上不開門就是不開門

我家漏水處是浴室管道間牆壁連接天花板處
一年多來忍受我家樓層以上住戶用水浴室牆壁就像小瀑布般

我開始跟管委會施壓表明管委會若不處理就法院見
而管委會裡一幫三姑六婆天兵主委跟委員根本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全陌生也無實務處理經驗

還是我自己上網爬文打了無數電話至市政府建管課詢問
告訴管委會該如何處理
於是管委會開始協調樓上住戶請他開門要入內查看
但是樓上住戶不開門就是不開門

管委會開始寫存證信函
而樓上住戶更皮到管理室大罵總幹事跟一些委員
於是管委會發文至市政府建管課
建管課發文到區公所
區公所開始介入
表明住戶違反以下條例
若不處理即將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於是樓上住戶終於害怕開門了
而處理漏水(公共排水幹管破裂)到修復好恢復原狀的時間大約一天半
而小弟我卻是飽受了一年半的折磨
雖然看似簡單的過程
但是因這一年多來管委會替換了二屆又因內部複雜因素管理顧問公司換了三間
其中該負責的人皮球踢來踢去
一年多來心力交瘁

奉勸大家和欲當管委會主委委員們
有時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看看有益無害
希望樓主能順利圓滿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