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鄰居..我該怎麼做?

小弟我之前也是遇到這鳥事
樓上不開門就是不開門
我家漏水處是浴室管道間牆壁連接天花板處
一年多來忍受我家樓層以上住戶用水浴室牆壁就像小瀑布般
我開始跟管委會施壓表明管委會若不處理就法院見
而管委會裡一幫三姑六婆天兵主委跟委員根本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全陌生也無實務處理經驗
還是我自己上網爬文打了無數電話至市政府建管課詢問
告訴管委會該如何處理
於是管委會開始協調樓上住戶請他開門要入內查看
但是樓上住戶不開門就是不開門
管委會開始寫存證信函
而樓上住戶更皮到管理室大罵總幹事跟一些委員
於是管委會發文至市政府建管課
建管課發文到區公所
區公所開始介入
表明住戶違反以下條例
若不處理即將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於是樓上住戶終於害怕開門了
而處理漏水(公共排水幹管破裂)到修復好恢復原狀的時間大約一天半
而小弟我卻是飽受了一年半的折磨
雖然看似簡單的過程
但是因這一年多來管委會替換了二屆又因內部複雜因素管理顧問公司換了三間
其中該負責的人皮球踢來踢去
一年多來心力交瘁
奉勸大家和欲當管委會主委委員們
有時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多看看有益無害

希望樓主能順利圓滿處理
建議!!也許讓建商直接針對您的問題來做處裡或許還比較OK!
妳也不需要常面對他....
各位的意思我都看過了...真的很感謝各位的意見!!

所以建商說的五年保固,其實根本是想推卸責任的囉? 應該是要15年保固才對?

如果真是這樣那我可以跟樓上住戶一起跟建商提出抗議,要他負責把我們漏水的問題修好而且要負擔

樓上日薪的損失以及恢復房子原貌...

其實這個建商真的很爛..大家以後買房子千萬不要選這個建商..

annypaul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第二十五條或第二十八條所定之召集義務者。
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恕刪)

有兩位大大提到的這部分,真的很重要

西門大俠 wrote:
其實這個建商真的很爛..大家以後買房子千萬不要選這個建商.....(恕刪)

好的建商?有這種東西嗎?
在台灣,跟負責任的政治家一樣鳳毛麟角吧
其實我覺得。關鍵點在於,誰要出耽誤一天的日薪
如果版大!你那麼在意這一天的日薪支出,那可能事情就是拖延一天過一天!可能拖上一年以上!不划算的交易。
換個角度!你可以先支出費用!後面跟建商慢慢的討回所有的費用!因為一來,你已經修好了!不用忍受漏水之苦

簡單一點的說法,可以用$$處理的事情!就是小事情!
不然就是耗時間!大家慢慢等下去

另外,不是說漏水通通是樓上的錯!
如果這樣的觀念跟想法!那大家都不要住樓上!大家都住一樓就好
其實這種官司!各詞依方說法
建商也會推託說詞
總之!上法院,就是耗時間
還要請律師費
一點也不划算的處理辦法

為什麼大家會覺得走法院會很久?這種事明明就很快,順便把求償的部份寫一寫,效果會更好
到時候再個好人,因漏水的損害賠償就免了,以後大家還是好鄰居
為伊消得人憔悴,衣帶漸寬終不悔
有上過法院的,就知道法院是多沒效率並且變數多.

我就上過法院,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搞一年.
msiwilly wrote:
有上過法院的,就知道法院是多沒效率並且變數多.
我就上過法院,一個簡單的民事案件,搞一年.

知道什麼是簡易法庭嗎?
法官會先問兩造是否願意合解?
願意就雙方協調合解條件,結果回報後結束了。
不和解(或和解不成),通常法官看一看文書貟料,問幾話就判了。
不是一年,可能一小時就結束了。(簡易庭的案子很多,法官也沒空瞎耗)
不服,當然可以上訴。但如果是明確的案件。不服再上訴通常會被法官痛罵一頓就結束了。
(樓下漏水,樓上不得拒絕開門維修是很明確的法律義務)
何況在上簡易庭之前,有調解會先進行。除非樓上的是豬腦袋,不然不會進行到訴訟的。
我們社區才兩年,就有漏水,弄了快一個月屋主快瘋了,主委說建商會賠償,修完後否認有這回事.兩年的房子為了配合修繕,請了好多天的假,幹得要死.最爽的就是賺最多的建商.
我們家樓上的惡鄰居,一直用"我要裝潢才會順便修你家"的爛理由來騙人
我好想告他,叫他趕快修,不然漏到我的樓下去,就完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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