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上新竹地方法院,查詢"一品大觀"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書
擬定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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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 22 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 條規定訂定之。
二、土地及建築之使用
(一)本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之配置如附圖2-1,街廓及用地編號如附圖2-2,新設道路編號如附圖2-3,其容許之土地使用組別如附錄一「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及附表1「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細
部計畫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
除前述規定外,本計畫地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條件,如遇有新增使用組別之適用、疑義之解釋得經「新竹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認定之。
(二)本計畫區之商業區﹙包含第一種商業區街廓編號為A1~A12,及第二種商業區街廓編號為A21~A44﹚,為供地區性之商業、一般零售服務業、觀光旅館及休閒娛樂之使用為主,並以延續主要商業活動為原則;其中第一種商業
區供作住宅使用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應不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且亦得供作為公害最輕微及較輕微之工業、及設置展覽設施使用;第二種商業區其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街廓編號B1~B25 之住商混合區,其建物非供住宅使用部份之樓地板面積,應不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三十。
(四)本計畫街廓編號H1~H35 之住宅區﹙包含第一種及第二種住宅區﹚,主要供為居住環境之一般性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使用項目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五)街廓編號C1~C6 之複合商業區,為供商業購物中心及休閒娛樂中心使用為主,不得供作住宅使用。
(六)街廓編號D1~D14 之科技商務區,為供高科技產業之產品研發、展示銷售及商務會議設施之使用為主,除供策略性產業設廠用地外,得以部份土地供為職業訓練、標準廠房、景觀設施等使用,但不得供作住宅及員工宿舍使用; 其建築物非供作策略性產業之產品研發、展示銷售及商務會議設施使用部份 之樓地板面積,應不超過該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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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大觀街廓編號C5是複商,,最近再動工的台火那塊地,街廓編號D1是科商,如果原台火那塊地,將來用相同手法,推出住宅建案,這次判決出來後,大概也不用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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