拯救居家環境之新竹68快速道路與高鐵交接附近的一片濃煙的故事~


taiwan2008 wrote:
車要從那邊下去那裏 ...(恕刪)

好像可以從慈雲路的快速道路下去~~

lll4403 wrote:
住久你就知道,新竹縣...(恕刪)

在這樣的環境下~至少我們還有他們可以幫忙~
還是您有更好的建議?
事實上這些引火行為是可以申請的.

=================我是分格線=======================

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聯絡電話 簽 章

引 火 事 由 □開墾( )□整地( )□驅除病蟲害( )上述不含燃燒稻草
引 火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引火地點、面積
(含四周略圖) 燃燒之物質
〈申請人請註明〉
鄰接地所有人或
管理人姓名地址
森林區域(保護區)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 □否  □是 單位名稱:
(請勾選) (聯絡電話)
現場警戒人員
(聯絡方式(行動電話))
滅 火 設 備
此致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審查結果 分隊主管 分隊承辦人 備考

註:一、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如認為不宜引火燃燒或所附資料不齊時,應回覆或通知申請人。
二、引火四周之防火間隔應為三公尺以上,並完成相關之安全防護措施,且須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前引火。
三、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四、引火人申請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地引火者,消防機關應應事先會同(得傳真本表至)有關單位(當地林業管理機關、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及環保機關等)派員檢查確認合格後,始得同意引火申請,並於許可書上註記引火當日與會同單位派員到場監督,於許可書上簽名或蓋章後,引火人始得引火。非於上述地區之引火申請及許可,消防機關亦得比照此原則辦理。
五、未依規定申請引火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六、引火燃燒申請或燃燒物品時,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時,得依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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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yellow wrote:
事實上這些引火行為是...(恕刪)

不過這
五、未依規定申請引火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這罰的錢也太少了吧!! 隨便燒掉一棵5~10年的樹木都價值比這高。
這已經燒過很多天了

每天晚上6點多經過那 真的超臭

而且也不只一處在燒...
根據我個人本身住家附近經驗
每個禮拜都有人半夜偷燒廢棄物(不知是甚麼,但不是稻草)
除了事發時call119滅火外
對環保局與市長信箱投訴均無解
問管區消防隊他們也說無解,抓不到
經過幾年後,附近蓋了棟10幾樓的大樓
燃燒點離他大概50m內
燒過個2次後
不知為何就沒燃燒行為了
所以,我覺得最好的解決方法就是附近再多蓋些大樓吧
可能就良心發現不會有人亂燒,或相關單位就抓的到人了
會亂燒通常是因為。。。人家覺得這裡是鄉下or這裡沒甚麼人

真的就是多住點人,然後要定期督促縣府整理。理論上水岸都是準運動公園,縣府是要維護的。

lll4403 wrote:
根據我個人本身住家附...(恕刪)
levenshe wrote:
不過這五、未依規定申...(恕刪)


可以用空污法的:

第三十一條 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從事燃燒、融化、煉製、研磨、鑄造、輸送或其他操作,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

第 六十 條 違反第三十一條第 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如果是個人,可罰5000-100000元,如果是工廠,100000-1000000元。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現在高鐵這居住的人變多了,愛護環境~監督政府還需要靠市民的力量!

這種情形早就司空見慣
一直是如此.....
白天晚上都有

東興路那邊只要收割
也是卯起來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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