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這些引火行為是可以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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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田野引火燃燒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住 址 聯絡電話 簽 章
引 火 事 由 □開墾( )□整地( )□驅除病蟲害( )上述不含燃燒稻草
引 火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止
引火地點、面積
(含四周略圖) 燃燒之物質
〈申請人請註明〉
鄰接地所有人或
管理人姓名地址
森林區域(保護區)
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 □否 □是 單位名稱:
(請勾選) (聯絡電話)
現場警戒人員
(聯絡方式(行動電話))
滅 火 設 備
此致
新竹縣政府消防局 審查結果 分隊主管 分隊承辦人 備考
註:一、引火人應於五日前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許可,如認為不宜引火燃燒或所附資料不齊時,應回覆或通知申請人。
二、引火四周之防火間隔應為三公尺以上,並完成相關之安全防護措施,且須於上午六時至下午六時前引火。
三、引火人應將引火日期、時間、地點、範圍暨相關之資訊,通知鄰接地之所有人或管理人。
四、引火人申請於森林區域、森林保護區、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等地引火者,消防機關應應事先會同(得傳真本表至)有關單位(當地林業管理機關、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管理機關及環保機關等)派員檢查確認合格後,始得同意引火申請,並於許可書上註記引火當日與會同單位派員到場監督,於許可書上簽名或蓋章後,引火人始得引火。非於上述地區之引火申請及許可,消防機關亦得比照此原則辦理。
五、未依規定申請引火者,得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
六、引火燃燒申請或燃燒物品時,如有違反森林法令、環境保護法令暨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時,得依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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