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況是: 我買新大樓預售屋, 蓋好以後才發現有二次施工的情形, 向建商抗議, 而建商這時拿出當初簽的合約指出裡面有一條款"買方無條件同意本公司進行變更"; 請問:
1. 這樣的條約合法嗎?
2. 依據這個條約作的變更, 建商也沒向政府申請變更, 那麼這樣的變更合法嗎?
3. 如果大樓本身確實需要做變更(例如: 沒有腳踏車位, 因此我們找到地下停車場旁邊一塊空地想要變更為腳踏車位), 合法作法是不事先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取得同意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等主管機關核可以後再動工?

謝謝!!

哈哈

看到『豐邑』這兩個字!就知道....沒有好事情

豐邑建設銷售「宏觀大器」建案,於預售屋廣告刊載「光燦迎賓LOBBY」、「陽光健身房」等多項設施,內容虛偽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這100萬對建商來說,根本就是九牛一毛,沒什麼警剔性吧
momo721 wrote:
哈哈看到『豐邑』這兩...(恕刪)
哈哈
的確100萬對建商沒有殺傷力
但是....有警惕小民眾
這個是要讓買屋的人看看
小心喔...這個被我處罰了一百萬喔
你還要買,就是你笨喔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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