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情況是: 我買新大樓預售屋, 蓋好以後才發現有二次施工的情形, 向建商抗議, 而建商這時拿出當初簽的合約指出裡面有一條款"買方無條件同意本公司進行變更"; 請問:1. 這樣的條約合法嗎?2. 依據這個條約作的變更, 建商也沒向政府申請變更, 那麼這樣的變更合法嗎?3. 如果大樓本身確實需要做變更(例如: 沒有腳踏車位, 因此我們找到地下停車場旁邊一塊空地想要變更為腳踏車位), 合法作法是不事先招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取得同意後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等主管機關核可以後再動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