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治一期規劃停車場用地當初要入主的時候,當時縣府通議會也是通人知曉,在當下聯手合作的情況下,來個技術綁標,從原先的一到三樓可商用到後來修改為一到七樓作為「停車場及商業」使用,把原本限制之「多目標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修改為「商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此數。有興趣的人可以從光明六路上頭的隱約可見的招牌 福松建設公司就可略知一二.讓大家猜猜看縣府這次的租約多久??答案是.......................將原訂租期二十年延長為五十年,從此拍板定案.當時討論的沸沸揚揚的,一下說是大葉高島屋,一下說是SOGO,結果是當掛下招牌才見知曉,記得當初我還從斜對面成交幾塊土地,招牌一掛馬上有買方立刻加價兩萬@@至於家樂福對面的空地原先是規劃臺汽總站(交通用地),但現在以局勢來看台汽的交通優勢全無,也放在那邊除了之前規劃短期出租之外,目前也還在觀望ing.
大包乖乖 wrote:縣治一期規劃停車場用...(恕刪)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sep/14/today-so2.htm前竹縣長范振宗涉貪污 求刑12年〔記者蔡彰盛╱竹市報導〕台肥董事長范振宗於民國八十五年新竹縣長任內,涉嫌為圖利業者福松公司,將招商興建原為停車場的竹北市「家樂福」大賣場現址,違法擴張使用項目、面積及租期,使福松公司獲取二十億元以上暴利,昨天被新竹地檢署依貪污圖利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刑十二年。起訴書指出,新竹縣、市分家後,縣政府遷建小組八十一年六月呈報省府核定,以商場為使用項目興建立體停車場大樓,縣府同年八月提案採取「獎勵民間投資興建」方式辦理,由縣府出租目前「家樂福」大賣場所在地供民間投資興建停車場。檢方表示,全案經第一次流標後,民國八十四年五月第二次招標時,僅前副議長林礽松的福松公司提出投資計畫,並提出一份興建計畫書,范振宗與時任建設局長的黃崑義(另案起訴)兩人,為圖利福松公司,在八十四年七月該案的審查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中,決議將原招商公告的「使用限制」部分,亦即原本僅一到三樓可做「商場」用途,修改為一到七樓作為「停車場及商業」使用;此外,該會議還把原本限制之「多目標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總地板面積三分之一,修改為「商業使用」面積不得超過此數。起訴書指出,同年十一月范振宗親自決行將會議紀錄發函省府,省府則函覆表示「興建計畫書所列商場使用項目,與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不符」,亦即,福松公司興建計畫書所擬的非停車場項目,已逾越法定限制。縣府承辦人員將全案轉呈黃崑義,黃則批示「擬同意福松公司依所提計畫興建」,范振宗也批示「如審查會決議,餘如黃局長擬。」這時承辦人員又重上簽呈,指本案有違法之虞,簽約後如縣府違約,將有民事賠償問題,且工程投資的八億元非縣府所能負擔,核發執照後如經人檢舉,承辦人員將受法律追訴。承辦人員因此建請將「商業使用」改為「商場使用」,並將使用項目之遊藝場、保齡球館、旅館、健身中心全數刪除。不過檢方指出,范振宗仍堅持批示「請黃局長在八十五年一月前依委員會決議簽約」,其間黃崑義乃著手訂約事宜,並將原訂租期二十年延長為五十年,檢方估計,這足以使福松公司增加停車費與樓層出租收入淨利,多達二十二億元以上。此外在履約保證金部分,檢方表示,福松原應繳百分之一亦即八百五十萬元保證金,黃崑義竟修改契約,讓福松僅需繳兩百七十八萬元;事後,福松在申請建照時,都計課承辦人三次簽文表示,福松所提平面圖與申請書內容不符,且總樓板面積為四萬三千多平方公尺,超過計畫書所定之四萬平方公尺;建蔽率也高過法定八十%規定,達八十九%。黃崑義仍於八十五年批示「准予發照」,范振宗也批示「既有爭議又恐影響投資者權益,如黃局長擬,先發照」,讓福松公司順利取得建照。事後檢方前往現場勘驗,發現該建物完成後,一般人都認為是「家樂福」大賣場,反而無法辨識是縣府為解決停車問題,所招商興建的立體停車場大樓。檢方表示,黃崑義因本案於去年七月間被新竹地院判刑十年;當時院方認為應再追究范振宗責任,乃要求檢方主動偵辦,檢察官經偵查後昨將范振宗提起公訴,林礽松則因查無行賄等犯罪事實,已另案不起訴處分。--------------------------------------------------------------------------------范振宗喊冤 將提上訴〔記者彭日鏡╱竹縣報導〕范振宗昨天不但喊冤,而且感到極度不服,因為這個案件完全是在污衊他。范振宗認為,擔任縣長八年,從未圖利他人,也未因此得到好處,他以合法手續引進大賣場商機,繁榮了竹北市,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當時新竹縣政府將家樂福停車場委由新竹縣建築師公會審查後,再委由建設局發照,沒有黑箱作業,但民國八十五年修法後,商場定義與商業區定義弄得模糊不清,新竹地檢署在傳訊過程中,提出的疑點他都一一說明,但有關「擴大法定商業區範圍」等關鍵問題並未要求他說明、辯駁,就直接求刑十二年,根本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令人不服氣。范振宗強調,他將提上訴,但若真的被判刑,他不排除選擇坐牢,而檢察官損害到他的清白,若經判決無罪,對他的精神及名譽損失將無法彌補,因此他將週旋到底,未來一定親自出庭洗刷自己的冤屈。
ruffian629 wrote:冤有頭債有主違法的是福松公司不是家樂福家樂福只是承租戶而已 現在家樂福對面的地目並非商用如無記錯是屬~機關用地也就是說~只能用作公家機關使用家樂福若想搬到對面去解套就必須更改地目機關地跟商用地兩者差很大當然要先補完價差後才能搬到對面~若真的要搬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