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終於找到中意的下訂了
也拿到了合約在仔細鑽研 想說確認沒問題就要簽約了
只是目前對其中交屋的條款有些疑惑(跟內政部的契約書範本比對之下)
想請大家幫忙提供一些建議, 感謝!!
1.內政部的契約內容第十三條(99年5月21實施之版本)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手續。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或未盡事宜,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限期完成修繕,並得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
2.在賣方提供的合約上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僅限本戶專有部分)及領得使用執照並接通水、電後,通知買方交屋。買方就本契約所載之房屋有瑕疵得載明於驗收單上要求賣方交屋前改善完成。除有明顯重大瑕疵外,買方不得因此拒絕交屋。
接著下一條
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七日內配合辦理交屋,甲方不能藉故拒絕或延遲辦李交屋手續及繳納交屋款,倘有逾期及視為買方點收完成。逾期後本房屋危險負單由買方自行承擔,賣方不負保管及其他責任,並視為賣方對本買賣合約應履行之義務已全部履行,買方不得因此拒絕交屋。
看起來驗屋的過程直接被忽略了....

因為小弟的認知是交屋通知要發出
應該是在
1.驗屋驗完且完成修繕
2.再次驗屋確認沒問題
之後建商才能發出交屋通知
不過去找代銷談過(想請他們改過加註交屋通知的時間)
他們說新竹地區的預售屋合約都是這樣的
因為小弟看過的合約也就這一份跟內政部的範本
所以想請教各位已經買屋的前輩
新竹地區的預售屋契約的交屋契約都是類似的內容嗎?
或是其實是有機會跟建設協商修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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