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icrystal wrote:
今天看到新聞報導, ...(恕刪)
個人有不同的看法。
其實許多人在買房子時,根本也不會多瞭解哪些是因建商圖容積獎勵,變成的公共空間,建商不見得會講。
而買了後,的確,建商把錢賺走了,留下來的屋主卻要受罪。
許多空間在買房時,根本就會以為是自家大樓的中庭,在後來才知道是公共空間,或許如之前某篇文章有人提出來,常常有流浪漢與不知名人士躺在「中庭」睡覺、大聲喧嘩...
有沒有想過如果是自己買到這樣的房子,會有何感想呢?
跟停車位一樣,到後來住戶才受罪,問題在於建商已經把多出來的容積賣錢了。
這是政府法令應該要負責的問題,有沒有考量周到?如果是公共空間、公共車位,政府就要在竣工後將產權收回並要求建商賣屋時特別標註,才不會有越來越多的冤大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