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小春2525 wrote:
BRT本來就是公車阿,只是速度比較快而已。
軌道式的才是真正的捷運...(恕刪)
請教在法治社會裡,捷運的定義是您說了算,還是法律說了算?
大眾捷運法 第3條(大眾捷運系統之定義)
本法所稱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使用專用動力車輛,
行駛於導引之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依使用路權型態,分為下列二類:
一、完全獨立專用路權:全部路線為獨立專用,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擾。
二、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部分地面路線以實體設施與其他地面運具區隔,
僅在路口、道路空間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不設區隔設施,而與其他地面運具共用車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