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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159號公告修正第十三點(中華民國100年5月1日生效)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176次委員會議通過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十三、驗收
賣方依約完成本戶一切主建物、附屬建物之設備及領得使用執照並
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
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收
手續。
請問
這樣100年5月1日後簽約的都不可以收取外水外電瓦斯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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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0304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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