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star wrote:
請問,
有一筆土地約1500坪,由3個人持分,是重劃區內的土地,
其中有一人將其土地,分別過戶1坪多給他的三個兒子,
請問他這樣做有什麼意義嗎?對他有什麼好處呢?(恕刪)
請參考土地法34-1,
假設對方為甲方,您們甲乙丙三人各持分1/3,那他這樣做就是要預防您們乙丙兩人聯合起來處分掉這塊共有地;另一假設甲方持分介1/2~2/3之間,那他這樣做就是想以多數處分掉這塊共有地.
如果是後者,不久您就會接到存證信函,通知您土地已被某某人買走,十日內您擁有優先承購權.您只有同意不同意兩條路走,內容會有一個您不甚滿意的價格,但縱使價格過低,1500坪也需有上億的資金才吃的下,所以最後還是吞了,縱使您不吞,他也會提存至法院叫您自己去領.
然後,某天您會在大街上與買方某某人不期而遇,他穿著一件白色黑印字T恤,印著甲方細襪四個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