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ul star wrote:
請問,
有一筆土地約1500坪,由3個人持分,是重劃區內的土地,
其中有一人將其土地,分別過戶1坪多給他的三個兒子,
請問他這樣做有什麼意義嗎?對他有什麼好處呢?(恕刪)


請參考土地法34-1,

假設對方為甲方,您們甲乙丙三人各持分1/3,那他這樣做就是要預防您們乙丙兩人聯合起來處分掉這塊共有地;另一假設甲方持分介1/2~2/3之間,那他這樣做就是想以多數處分掉這塊共有地.

如果是後者,不久您就會接到存證信函,通知您土地已被某某人買走,十日內您擁有優先承購權.您只有同意不同意兩條路走,內容會有一個您不甚滿意的價格,但縱使價格過低,1500坪也需有上億的資金才吃的下,所以最後還是吞了,縱使您不吞,他也會提存至法院叫您自己去領.

然後,某天您會在大街上與買方某某人不期而遇,他穿著一件白色黑印字T恤,印著甲方細襪四個字.

Icome2getU wrote:
請參考土地法34-1...(恕刪)

是各佔1/3沒錯,
所以你的意思是,
甲方過給3個兒子後,就可以人數的優勢來決定賣全部的土地嗎?
還是只賣他持分的1/3部份呢?
以新聞來看,
瓏山林公司老闆林鴻堯這樣做是違法的,
那甲方這樣做也違法嗎?
Paul star wrote:
是各佔1/3沒錯,所...(恕刪)


若是各佔1/3就不用擔心啦,這樣當然不能以人數優勢賣土地啊

不然就天下大亂了,要超過1/2以上才會有這個狀況

那大家不就都過戶給祖宗八代隨便都有人數優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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