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plin87 wrote:
我爸是我大伯債務的...(恕刪)
是啊, 如果沒有繼承大伯的遺產(如房產,銀行存款....), 那就沒有償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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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當然限定繼承
基本上大家都知道現今民法已採「法定當然限定繼承」的原則,繼承人只以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修法後不分未成年或成年人,除向法院表示拋棄繼承者外,其他人對於繼承債務,僅以所得財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154條)。
但仍要注意,應在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以確保以後不會因擅自償還債務而需要用到繼承人自己的財產去清償其他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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