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ream Maker wrote:
Skyscraper...(恕刪)
我有查過資料,目前台灣好像沒有法律有明文規定建商一定要在買賣契約書內註明建案開放空間的區域,因此富宇是沒有錯的。
反觀Skyscraper 1之前在網路上散佈他們家跟富宇公司之間的買賣契約書爭議,Skyscraper 1這個行為有可能已經觸犯了誹謗罪(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我覺得後來Skyscraper 1自己主動刪文並道歉(←點此開啟連結)是一個明智的行為。
小飛俠1949 wrote:
我有查過資料,目前...(恕刪)
之前Skyscraper 1有提到臺中市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因此我在2018年7月16日有貼文問他建商如果沒有遵守有罰則嗎?結果一直到現在Skyscraper 1都沒有回答

超連結: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460&t=5408108&p=6#6932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