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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949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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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9490440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且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且違規停放的車輛若經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得優先執行拖吊。另外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為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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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949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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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7949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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