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通行糾紛(苦水文)目前已完結

好奇這樣的事一般都會怎麼解決耶
Liao kevin wrote:
這樣不好啦^^另一戶(恕刪)

@
有理不伸張 你就吞下去吧
如果樓主怕撕破臉 那就什麼都談不下去了阿
既然公權力都把武器給您了 還不用嗎?
撕破臉找警察吧!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若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時,可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且依據同條第4項規定,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且違規停放的車輛若經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得優先執行拖吊。另外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為同條例第85-1條第1項所定。
好好講沒有用
就公事公辦了啊
對方沒再當你好鄰居
你還要給他臉嗎?

如果可以就想辦法申請畫紅線
搞到連他家門都不能停
百花盆佔用就報警檢舉
不然就是申請巡邏箱
再來就是架攝影機(保護自己用)
通常這種不要臉糾紛不會就這樣結束的!
不要讓這些人覺得你很好搞
保證他會再次挑戰你
既然他都不客氣
為何要和他客氣?
Liao kevin wrote:
文長抱歉,苦水過多事(恕刪)

把房子出租當基地台,到時候就是他們來求你了。
惡鄰只有惡人能治,好人只有被凹的份。
roses wrote:
當你找來公所會勘的時...(恕刪)

對方那時候說馬路是他的土地,叫我去公所查清楚…於是我就去查了,呵呵
Ahan571026 wrote:
你家的哪塊地多大??...(恕刪)
我有說過,乾脆我後院全部打平給巷尾大家停,結果他也不要…
說什麼不好停車…可能開車技術很差吧
你真的是好人,但是好人也要有限度。
Liao kevin wrote:
文長抱歉,苦水過多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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