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敘述一下判決內容:
1.樂透天一期建案應於109年1月11日之前完成主、附屬建物及必要設施,並取得使用執照。
惟被告遲至109年8月27日始取得使用執照,已逾系爭契約第8條第一項本文之期限,計228日,
亦無任何得順延其期間之事由。
2.查建物所有權狀所載面積較契約所載面積短少情形,被告自應負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即找補義務。
茲原告均已付清房地總價,並行使減少價金之形成權,則被告受領其應找補原告之價金部分即屬不當得利,
爰依不當得利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應找補價金。
部分判決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XXX新台幣459,205元,即自民國110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費用外)由被告負擔。
補充一下
建商合約與『應記載及不可記載事項』牴觸無效,不要再說合約簽下去就只能聽建商的,沒有這種事哦!!
而且特約條款也要優於『應記載及不可記載事項』,這個是最後的保障!
目前儘管一審勝訴,但是建商還是選擇上訴,希望二審也能順利!祝福大家買屋都能圓滿!!

經過二審高等法院審判,感謝司法正義,還小小住戶一個公道,短短幾個字
『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備註:上訴人指建商)
為這場官司畫下完美句點。
相信建商不願意延遲交屋,但是建商對待錯誤的態度,讓小住戶無法接受,導致這場官司的產生。
一開始建商很直白的說「官司是不可能會輸的」,我也笑笑的說:「事在人為,至少為了原本該有的權益,做了努力,對得起自己」,有時想想,為何現在建商都老神在在地說:「不然告我啊!」,是不是也是消費者放棄自身權益造成的呢?

消保官說:「權益是自己的,懂得爭取的才是自己的,其他人要放棄,那是其他人的事」,所以當別人爭取的時候,也別在旁邊落井下石,說爭取的人是土匪、社區亂源、因為自願放棄的人,沒資格去批判別人!
祝買房的朋友們平安喜樂,新年快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