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屋,遇到一個不理解之處,是關於斡旋金的提出方式,竟然被等同要求簽署高於坊間常態數字之數倍金額做為斡旋金,且還需以簽署個人本票方式交付! 對於這樣的要求,似乎有違於個人的理解認知,何況房屋價金總額並不高,頂多600來萬,依此斡旋金的金額,恐怕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