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屋,遇到一個不理解之處,是關於斡旋金的提出方式,竟然被等同要求簽署高於坊間常態數字之數倍金額做為斡旋金,且還需以簽署個人本票方式交付!

對於這樣的要求,似乎有違於個人的理解認知,何況房屋價金總額並不高,頂多600來萬,依此斡旋金的金額,恐怕明顯不符比例原則吧。
兩萬就可以了
斡旋金不用很多,合約上是寫總價1%,但通常是付2~5萬元左右...也不會要求簽本票。
你是哪家房屋仲介?
DeNASTARS wrote:
近期看屋,遇到一個不...(恕刪)

應該是會買到的價錢 怕你後悔 
陳小罐 wrote:
應該是會買到的價錢 ...(恕刪)


小罐先進,只能說所言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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