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了三十多年以上的路,因私人土地被圍起來

HTCLOVE wrote:
重點是他不賣阿(恕刪)

不賣! 那就用租的啊
使用者付費很合理

啊....租金太低不租
1萬不給租 那就2萬
2萬不給租 那就20萬 用錢砸到他租為止
jackie07 wrote:
既成道路只要申請即可免繳該筆地價稅,
為何一堆人說地主繳了三十年的稅,
不過,應該是不少地主為了不想自己承認是既成道路,
寧可繳稅.不過,其實既成道路如果是用繼承的,
也不用繳遺產稅,主要還是看這條道路是否為樓主唯一可以進出的道路,
如果是,一定是可以要求無償繼續使用.
不過,如果是有其它道路可供通行,
以照以往的案例,是可以收回的,
因為有看過新聞案例,原本既成道路唯一可以進出的道路,
後來因為新增一條可通行馬路,地主把既成道路封住,
居民最後是申訴失敗,主因是既成道路已經不是唯一可以進出的道路.
大概意思如下:
如因地理環境或人文狀況改變,喪失其原有功能,或已無繼續供公眾通行之
必要時,主管機關自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廢止之。


這點我還是要提一下,以前的人把私人土地讓給鄰里作通行使用,那是基於好心,並不會想到什麼免稅之類的,政府刻意不宣傳此事,於是當年多數人也不清楚;而同時,不刻意宣傳也是有原因的,因為只要免稅申請一通過,無關年限,該道路就會直接成為『既成道路』,然後地主馬上就會知道…他失去了這塊土地的所有掌控權,那只要地主在簽約前有多看幾次發現了這個情況,馬上就可以停手,然後封路…,這個時間點該道路會不符合『強制既成道路』的條件,於是地主會可以真的合法封起來,然後政府…公所就會面臨兩難問題了,因為就我說的,道路後方的居民始終還是有通行需求的,於是最後、最可能的情況就會是公務員被迫要真的承諾土地徵收才可以解決(上面提到過,『既成道路』的本質也是政府最後要徵收,但那是沒有設年限,所以可以無限擺爛,而若是前述的情況…那是要真的徵收了…)
HTCLOVE wrote:
重點是他不賣阿


這不會是重點,而是你們是否真的願意買。

我假設你們真的願意的情況下,直接跟他講,訴諸法律,那就是既成道路,到時即便他再怎麼不滿這惡法,還是只能遵守,除了免稅外,一毛錢都拿不到了。

但如同我上面說的,通常這回事,對方開了價之後,你們也喬不好…

因為就算你覺得用買的可以,其他也有用到的鄰居呢?他們不用分攤嗎?他們願意分攤嗎?

且你也說到產權複雜,每個人其實都有自家外面那塊道路的所有權…

那鄰居會不也想到,既然如此,你們也跟我買地吧,最後…住在最裡面那一戶,會願意分攤買下外面所有的地嗎?

同時…它作為既成道路的話,你們就可以不用買地,就可以免費去繼續使用這條道路

那所謂的賣不賣這問題,其實就只是裝裝樣子而已,實際上你們最後會作的只有去申請為既成道路而已
星幻 wrote:
這不會是重點,而是你...(恕刪)
有談過,對方不賣,對方表示要分割土地(不分割他什麼也做不了),一條不到五十公尺的路,最少有七八戶的產權,反正現在靜觀其變了,人跟機車還能過。
HTCLOVE wrote:
有談過,對方不賣,對(恕刪)

唯一出入道路,他沒權封路,
一定要提供通行,他吵這個也沒用,
不用去租,也不用去買,既成道路法令就是這樣~
地主自己也知道,說穿了,也是分財產的問題.
地主的主要目地也不是你們,
這種狀況多半是其中一個地主需要用錢,
但又沒辦法方便的脫手,
只好試著攪臭看看,也許還有一絲絲的機會.
HTCLOVE wrote:
有談過,對方不賣,對方表示要分割土地(不分割他什麼也做不了),一條不到五十公尺的路,最少有七八戶的產權,反正現在靜觀其變了,人跟機車還能過。


人跟機車還能過
那就沒封路啊
就只能繼續放著
HTCLOVE wrote:
如標題,走了三十年以(恕刪)


沒那麼難理解吧
就像交了十年的前女朋友嫁給別人
你還想繼續上?
dreamkill0321 wrote:
沒那麼難理解吧
就像交了十年的前女朋友嫁給別人
你還想繼續上?

因為沒有正式法條規定交了十年的女朋友即便嫁別人了,也可以繼續....,
但有正式法條規定既成道路之要件,
所以是可以繼續免費上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